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邵*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列四被告人于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邵*、马*、郭*、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焦玉鸽、闫拯材,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严*,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罗**,被告人别*及其辩护人刘**、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西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西沣路地区项目围墙搭建、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因该项目涉及的翟家堡村与某某公司存在纠纷,翟家堡村民阻止王某某施工,王某某遂与被告人邵*、郭*、别*商议编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影响,迫使政府出面协调翟家堡村与某某公司纠纷。2014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按照王某某指示,与邵*雇佣的民工周**、巩丹阳、巩明明等人假装施工,遭到翟家堡村民阻拦后,马*等人假装受伤倒地,郭*使用DV拍摄,别*报警。王某某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在接受人民网陕西频道记者采访时,编造民工被黑恶势力活埋的虚假新闻。截止2014年4月24日该新闻在人民网陕西频道点击量为7733次,后被网易、搜狐等网站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对社会治安的不满、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14年4月13日,别*、邵*接口头传唤主动前往电子城派出所协助调查,王某某、郭*、马*接口头传唤后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至电子城派出所协助调查。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邵*、马*、郭*、别*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五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西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西沣路地区项目围墙搭建、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因该项目涉及的翟家堡村与某某公司存在纠纷,翟家堡村民阻止王某某施工,王某某遂与被告人邵*、郭*、别*商议编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影响,迫使政府出面协调翟家堡村与某某公司纠纷。2014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按照王某某指示,与邵*雇佣的民工周**、巩丹阳、巩明明等人假装施工,遭到翟家堡村民阻拦后,马*等人假装受伤倒地,郭*使用DV拍摄,别*报警。王某某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在接受人民网陕西频道记者采访时,编造民工被黑恶势力活埋的虚假新闻。截止2014年4月24日该新闻在人民网陕西频道点击量为7733次,后被网易、搜狐等网站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对社会治安的不满、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14年4月13日,别*、邵*接口头传唤主动前往电子城派出所协助调查,王某某、郭*、马*接口头传唤后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至电子城派出所协助调查。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物证:SONY牌DV摄像机一部;2、接处警登记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网页新闻截图、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手续、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翟*甲、翟*乙、翟*丙、王*、翟*丁、翟*戊、翟*己、翟*庚、白*、李*、高*、窦*、周*、巩**、巩**、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邵*、马*、郭*、别*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六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邵*、马*、郭*、别*结伙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郭*、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马*、郭*、别*的辩护人分别辩称该四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13日止)。

四、被告人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13日止)。

五、被告人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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