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辩护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被告人何*随身携带一螺丝刀藏于袖口来到何*经营的超市,用螺丝刀将何*的背部、腰部、头部等戳伤,还将上前拉架的何*之妻霍某某胸口戳伤,后何*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同年10月20日,孟*在其家后门上厕所,刚由厕所出来,何*遂持木棍在孟*的头部和身上进行殴打,致孟*的头部受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同年12月9日,何*在家中和其母杨某某发生争吵,其父何*某训斥何*。何*不满遂持木凳殴打何*某,后持砖头将何*某的头部砸伤。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何*经西安*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长期患病,因病控制能力低下,情绪不稳定时做出这些违法的事情,主观恶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受害人何*和霍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治疗,弥补了他们一定的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的监护人给予严加看管或强制治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被告人何*随身携带一螺丝刀藏于袖口来到何*经营的超市,用螺丝刀将何*的背部、腰部、头部等戳伤,还将上前拉架的何*之妻霍某某胸口戳伤,后何*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同年10月20日,孟*在其家后门上厕所,刚由厕所出来,何*遂持木棍在孟*的头部和身上进行殴打,致孟*的头部受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同年12月9日,和讯在家中和其母杨某某发生争吵,其父何*某训斥何*。何*不满遂持木凳殴打何*某,后持砖头将何*某的头部砸伤。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何*经西安*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证明:2014年9月8日早上,我在村何*超市东边的坑里捡了个起子,后来到8点左右的时候,我把起子藏在了袖口里去超市找何*,告诉他,让他儿以后别再寻我的事。何*当时就没给我好脸色,并且让我出去,还说别让我胡来。听了这话我就生气了,掏出随身携带的起子,举在何*面前,说看你还让你娃打我不。何*还是骂我,我便用起子往何*身上、脖子、背部乱戳。这时何*的媳妇过来拉架,我见状在她的胸口戳了一下,只听何*媳妇给我说好话劝我,这我才被对方摁在一个椅子上。后来来了个乡党帮忙把我手中的起子给缴了。过了会儿,派出所的民警便来了。

2014年10月20日晚上6、7点的时候,我在我家门口站着看见党花媳妇“圆圆”在她家后门口站着。我这时想起平时我家人在家骂我说我神经病,让“圆圆”都听见过,我还心想“圆圆”在村里乱传我的坏话,还有她娃过年用火烧我家的对联等事,我气愤不已,便在地上随手捡了个木棍,过去在“圆圆”的头部、背部打了三、四下。后来党花过来后,把我制止住,还在我身上打了几拳。后来还有别的乡党过来打我。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警察便来了。

2014年12月9日晚上六、七点钟,我和我妈在我家灶房内因为做饭的事吵了起来,然后我爸何某某听见后便过来说我,我又和我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我从厨房内拿起一个小方凳朝我爸砸去,砸在我爸左肩部,我爸见状,一边骂我一边朝外走,我便也一边骂他一边朝外走,后来,我爸何某某打开院子大门到门外继续骂我,我又跟了出去,我让他回家去,他不听继续在那里骂我,我于是从门前地上捡了一块砖朝他扔过去,本来是想砸到他腰上的,可最后砖头砸到我爸头上,当时就流血了,随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陈述:2014年9月8日早上,我正在超市的藤椅上坐着休息。何*进到超市里面,嘴里乱嘟囔着走到我跟前,便用拳头在我的头部打了一拳,然后何*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起子就朝我后背戳,由于我知道这人有点精神问题,而且何*身体很壮,在我背上连着戳了四五下,我便赶紧去抓起子,后将起子的塑料柄给掰断了。但是何*还是没有停手,反而还在我的身上乱戳,还在我的头部用起子戳伤了,流了很多血。我喊了我媳妇让她电话报警,我媳妇来到超市屋里,看到我被何*正压着用起子戳。我媳妇上前拉何*,何*在我媳妇的胸口也戳伤了。在何*用起子戳我的时候,还把我桌子上的一个白色笔记本电脑用脚踩坏了。我媳妇过来帮忙拉住了何*,我便赶紧朝外走找人帮忙,见杨*某某,便让其过来帮忙,后在杨*某某的帮忙下,把何*手里的起子给缴了。杨*某某便在那安抚劝说何*等到派出所的人到来。

(2)被害人孟*陈述:2014年10月20日晚上,我刚从厕所出来就见何*拿着个棍子在我的头部和身上乱打,打了四、五下,把我的头给打破了,臂部、背部、胳膊都被打肿了。

(3)被害人何*某陈述:2014年12月9日晚上6点30分左右,何*睡醒后就对着我和妻子杨某某骂,他越骂越激动,拿了个椅子就砸我们两个。我刚出门,何*就捡了一块砖头,一下砸在我头上,流了很多血。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12月9日晚上6点半左右,何*起床后就在家里转,看见我和我丈夫就骂我俩,还动手打我俩。我怕何*跑出去打人,我就过去把我家大门反锁了。何*就用椅子砸何*某,何*某跑出家门口,何*就在地上捡了块砖,一下砸在何*某头上,流了很多血。

(2)证人霍某某证言:2014年9月8日早上,我见何*把我丈夫压倒,一只手用起子在我丈夫身上、头上乱戳,我丈夫身上、头上满是血,我就上前拉何*,说着何*就用起子在我头上也戳了一下,这时村里乡党进来了,就把何*拉开。

(3)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9月8日早上,我路过何*开的超市门口时,见何*满头是血,赶紧过去帮忙,我进入超市发现霍某某把何*在木凳上按着,并见何*手里还拿着一个折断的起子头,我便将起子头给缴了。

(4)证人何*证言:2014年12月9日晚7时左右,我正在家看电视,何*他妈来我家,说何*把他爸何*某打了,我就赶紧往何*家走,走到和何*家门口,看见门口到处都是血。

(5)证人贯*、李*、彭*证言。

证明:在安*院表现很不好,脾气暴躁,经常打人、骂人,精神不正常。

4、书证、物证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证明:2014年12月9日,何须在家中和其母杨某某发生争吵,其父何*某训斥何*。何*因不满遂持木凳殴打何*某,后持砖头将何*某的头部砸伤。大兆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在何*家中将何*抓获归案。经查,何*在2014年9月8日、10月20日寻衅滋事殴打西曹村何*、孟*。

(2)接收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证明:2014年12月9日,接长安区大兆乡西北曹村杨某某电话报警称:何*把人给打伤了。

(3)提取笔录及照片。

(4)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大学长安校区。

(5)被告人诊断证明、被害人门诊病历

(6)被告人户籍证明

5、鉴定结论

被害人何*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害人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长期患病,因病控制能力低下,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受害人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治疗,弥补了他们一定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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