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李*因家庭琐事和家人发生口角,喝酒后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扬言找李*甲报复,家人劝阻过程中,发生撕扯,其岳母齐*某和三舅齐*甲受伤,劝阻未果,李*出门后,路遇骑电动车的孙*,无故用刀将孙某某左侧脸颊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孙某某左侧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齐*甲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