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甲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高*驾驶“陕A173S6”号尼*“逍客”越野车,无故在户县直*路段十字对该村村民李*、高*乙多次进行冲撞,致李*被撞倒受伤,高*乙躲避时摔倒受伤,之后高巨峰又对围观的村民宋某某谩骂并驾车冲撞,宋某某躲开,后高*驾车逃离现场。李*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甲接到户县石井镇工作人员胡*的电话,称该村有人家里着火,高*甲驾驶“陕A173S6”号尼*“逍客”越野车赶回村里,当得知村中没有人家里着火时,又看见该村党支部书记李*和村民高*乙站在该村老八号路十*的车后说话,便心生怨气,认为李*在耍他,他也要将李*耍一下。高*甲便开车向站在车后的李*撞去,李*与高*乙均躲闪,高*甲的车撞在李*的车后,高*甲倒车后向左打方向,又朝跑到路东边的李*与高*乙冲撞,李*被撞倒,高*乙躲闪时跌倒在路东南角的水泥坑旁。之后高*甲又对围观的村民宋某某谩骂并驾车冲撞,宋某某躲开,后高*甲驾车逃离现场。李*受伤后,先后在户*医院住院治疗及陕*工医院、许*医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医疗费9574.15元。住院期间,高*甲的妻子陈某某在医院看望李*,给付李*医疗费13000元。陕西*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李*本次外伤致右侧面部皮肤擦伤确有依据,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审理中,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高*甲除已给付李*医疗费13000元外,再赔偿李*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修车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000元(已给付),李*对高*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高*甲到户县余下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证人高*乙证明,2014年1月1日15时许,我与李*在一起,李*接到镇政府的电话,说我村有火灾,当我们赶到时,发现根本没有火灾,我便与李*到东西八号路直峪口村老十字西南角的商店处,李*将车停于商店东门处,我便与李*站在车后聊天。过了约5分钟,我看到高*甲开车从环山路口向我们驶来,直接撞向我与李*,我俩便躲开了,车撞到了李*车的右后侧。后我与李*站到商店东门的路中,高*甲将车调头又撞向我们,我被车撞进路口处的一个小坑中,李*被撞在路边的沙堆中。高*甲又撞向宋某某,但没撞上。下车后,高*甲与宋某某撕扯在一起。后来高*甲开车顺八号路朝西走了。

3.证人宋某某证明,我出来看见高*甲用车撞李某某,李某某躲进李*商店里面。高*甲用手指着我说:“你看啥?”,下车后打了我两拳。

4.证人赵某某证明,听见吵闹声,我出了商店,我媳妇跟出来,我看到高某甲的车斜停在老十字西南角,我就到跟前去看怎回事,我老婆在我后边跟着,车突然往后倒,我急忙往后退,将我老婆碰倒在地,我也倒地。

5.证人王某某证明,高*甲开车停到我身边,问村子哪里着火了,我说不知道。我看到李某某与高*乙站在十字西北角的商店中,李某某的脸部有伤口。

6.证人师某某证明,我看到村长开车朝东南斜着撞向已退到墙根的李*某,连着向前冲了两下。李*某身上有土,脸上有血迹。

7.证人胡某某证明,2014年1月1日下午3点左右,我给高*甲打点话,说有群众家里着火了,叫他去看一下。当我坐车准备出门时,高*甲给我打电话,发牢骚,说我哄他,他急急忙忙往后赶,差点把人撞了。

8.证人吴某某证明,陕A173S6尼桑越野车在他的汽修厂修理。

9.证人徐某某证明,高*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将陕A173S6尼桑越野车开到鋭新修理厂。

10.现场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检查笔录、车辆照片、李*受伤照片;

11.高*甲指认车辆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12.被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日陈述,今天下午4点多,我听镇政府干部胡*打电话,说我村李*飞家着火了,我和高*乙坐我的车赶回村,到李家没见着火,我和高*乙刚走到我村门楼南老八号路十字,我俩刚站在我车的后面,看见高*甲的车从村门楼朝南开过来,我俩没在意,结果,车直接就朝我两人撞过来,我和高*乙急忙向东侧躲,他的车撞在我车后边,往后一倒,又朝我和高*乙撞过来,把我和高*乙都涌倒在十字东南角的沙堆上,我倒在车下。我从地上起来,我站在我村李*家商店门前,高*甲又开车撞向我,我躲进商店。宋某某从商店隔壁出来,高*甲下车,就骂宋某某,宋某某回骂了一句,高*甲就过去戳了宋某某两拳,又上他的车,开车又去撞宋某某,宋躲开。高*甲开车向西沿老八号路走了。

13.陈某某证明,在李某某住院期间,去医院看望李某某,给付13000元。

14.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15.被告人高*甲于2014年3月31日供述,2014年1月1日14时许,我接到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胡*电话,说我村四组有人屋里着火了,我急驾驶我的陕A173S6银白色“逍客”越野车赶回村,见我村的“黑*”在路边,就下车问“黑*”谁家着火了,黑*说没着火。这时,我看到我村书记李*和高*乙在十字南边他的小车后站着说话,我心里就很生气,觉得他在耍我,我就将车朝他跟前开去,想问他啥意思,结果车没刹住,撞在他车尾保险杠。我当时想着,你李*耍我,我今天也耍一下你,我看李*躲到他车的左侧,我就将车向后一倒,本想着向左拐弯,拐大些,从他身边过去,吓一吓他,结果我车朝前开,快到李*跟前,我朝左转弯,李*躲避正好到车头前方,车头将他撞倒,车左轮掉在十字东南的自来水阀门坑里,当时车开不动,我就下车看了下,我村赵某某过来让我走,并把我掀上驾驶室,我上车将车往后倒,车门没关,倒车时将赵某某撞倒了。李*站起来,手拿石头,砸在我车前盖上。我朝右拐,想从西边走,车门关不上,李*的妹夫从旁边麻将馆出来,用手指我,不让我走,我下车吓唬他,用手抡了他两下,也没打上。我急忙上车,车门没法关上,沿八号路向西上旅游路,之后一直在外躲避。我不是故意要撞他,当时心里比较着气,也是一时糊涂,觉得他在耍我,我就想着耍一下他,开车朝他冲只是吓一吓,没想撞伤他,结果把他撞上了。

被告人高*甲2014年4月1日供述,2014年1月1日下午2时许,我在户县县城接到石井镇工作人员电话,说我村四组有一家着火了,我急忙赶回村,当我到小学门口南侧,见到我村黑*,问他谁家着火了,黑*说没有,我就很生气,这时,我看到我村支部书记李*和高*乙站在村老八号路十字西南角他的小车后说话,我觉得书记在村里,知道没着火,不打电话给我说,把我还叫回来,这不是耍我,我气得就想也耍一下他,于是我就开车朝他冲过去,想吓一吓他,快到刹车时,他和高*乙躲开,他俩都躲向车的左侧,我车头撞到他的车尾,我又倒车,想着再吓一吓他,顺便从十字朝东就走了,于是,我向左打方向,又朝李*站的地方开过去,本想向左打方向走了,结果,李*见我车过来,向左躲,结果车头正好撞上他,将他撞倒,我车左前轮掉进十字东南角自来水阀门坑里,高*乙也吓得跌倒在一边。我一见撞倒李*,吓得就慌了,停下车,李*拿石头砸我车,赵某某叫我赶紧走,我上车,一着急,车门没关,往后倒车时把站在车门里侧的赵某某撞到了,我当时怕车被砸,就往后倒了几米,向右拐,车从西边离开,我调头时,李*的妹夫宋某某从麻将馆出来指我,我怕他挡我的车,我下车就指他,抡了两下,也没打上,我就上车,左车门关不住,开车沿八号路走了。

16.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随意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甲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甲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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