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自某、李*(均在逃)因采砂和被害人李*、姚*有矛盾。2013年1月28日下午,李*通过“宏娃”(在逃)介绍联系到被告人东*,让东*带人到户县帮忙收拾李*。当日19时许,东*纠集张*、李*、李*、赵*、粱某某等20余人,携带砍刀、洋镐把等工具,驾驶三辆汽车,从周至县来到户*镇街道与西宝路108国道十字与李*、冯*接头。众人在户县甘河镇敬老院准备吃饭时,杨*某、杨*驾车在户*镇街道发现李*驾驶的陕AUS622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遂电话通知李*、冯*。李*便指使东*带人驾车追赶李*驾驶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并要求东*等人殴打李*。东*等二十余人携带工具,驾驶两辆面包车沿西宝公路108国道从西往东追至户县甘河镇尹村以东200米处时,将李*、姚*驾驶的越野车拦截逼停。东*、张*、李*、李*等人手持作案工具,对越野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受损38487元。后被害人李*驾车冲出拦截,沿108国道往东逃跑,东*等人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继续追逐拦截。在东*等人欲第二次逼停越野车时,其驾驶的面包车被越野车碰撞至108国道北侧树林里停下。李*、姚*遂驾驶越野车到户县涝*出所报警。

上述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3.价格鉴证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被害人李*、姚*的陈述;7.证人赵*、赵*、苗*、刘*的证言;8.被告人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九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九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50080元,被害人建议法院对九被告人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共同故意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张*、李*、李*、赵*、粱某某、冯*、杨*某、杨*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东*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九被告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被告人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被告人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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