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寻衅滋事案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1日14时许,戚XX(已判处)和被害人石XX约好在户县南北七号路和环山旅游路十字,协商前一天晚两人在户*医院打架之事。被害人石XX、刘XX分别驾驶陕AE452S速腾小轿车和陕AK129R马自达6小轿车拉着胡XX先来到约定地点。后戚XX电话联系被告人张X,张X驾车拉着戚XX及其叫来的刘X、黑X等人来到现场,刘X、黑X用钢管将刘XX打伤,并对速腾和马自达轿车进行打砸,两车损失达36490元。2012年12月19日,张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14时许,戚XX(已判处)和石XX约好在户县南北七号路和环山旅游路十字,协商前一天晚两人在户*医院打架之事。石XX、刘XX分别驾驶陕AE452S速腾小轿车和陕AK129R马自达6小轿车拉着胡XX先来到约定地点。后戚XX电话联系被告人张X,张X驾车拉着戚XX及其叫来的刘X、黑X等人来到现场,刘X、黑X用钢管将刘XX打伤,并对速腾和马自达轿车进行打砸,两车损失达36490元。2012年4月12日,戚XX与石XX、刘XX达成协议,由戚XX赔偿石XX、刘XX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2012年12月19日,张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登记表;2、抓获经过及投案证明;3、现场照片;4、价格鉴证结论书;5、石XX、刘XX的陈述;6、证人胡XX、戚XX的证言;7、调解协议、收条;8、被告人张X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减去前被羁押的35天,执行至2013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