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创寻衅滋事案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2日下午,郭*(已判刑)在户县体育场见到王*,借故之前王*被其殴打后报警,欲殴打王*,遂叫来张*(已判刑)、任创帮忙,王*之兄王*得知后,与谭*、何*等人到户县体育场说合劝阻,与张*发生争执,当谭、何等人欲离开时,任创、郭*、张*持刀将谭、何二人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谭*、何*之损伤均属轻伤。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下午,郭*(已判刑)在户县体育场见到王*,因故欲报复殴打王*,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任*及张*(已判刑),王*之兄王*得知后,与谭*、何*等人一起到户县体育场,与张*发生争执,张*喊来郭*、任*,郭*用刀砍何*,张*用刀砍何*、谭*,被告人任*用刀砍谭*,经法医鉴定,何*、谭*之伤均属轻伤。审理中,被害人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被告人任*无力赔偿为由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登记;2、郭*、张*供述;3、证人王*、王*、刘*、杨*、吴*、何*证言;4、谭*陈述;5、法医鉴定结论书;6、被告人任创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创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创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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