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徐*、芦*、韩*、史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代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芦*、韩*、史某某、李*某,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伙同芦*、韩*、史某某、李**、梁*(另案处理)等人酒后携带砍刀到本市王益区大同桥真爱时代门前,与先期到达的被告人徐*、翟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后,被告人张*先是指使翟某某在一楼看管住保安,随后与被告人徐*、芦*、韩*、史某某、李**及梁*等人来到该真爱时代四楼KTV,无故追逐、殴打该KTV员工,并打砸KTV吧台及酒水超市,造成真爱时代KTV财产损失共计490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徐*、芦*、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史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芦*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史某某、李**亦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徐*、芦*、韩*、史某某、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芦*、韩*、史某某、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辩称其当晚是去真爱时代唱歌的。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当时被告人张*约被告人徐*在真爱时代KTV唱歌,徐*才到的真爱时代,且被告人徐*没有打人和毁坏物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芦*纠集被告人韩*、史某某、李**、梁*(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等人酒后到本市王益区大同桥真爱时代门前,其中被告人芦*、韩*携带砍刀,与先期到达的被告人徐*、翟某某(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决定)会合,后于23时15分进入真爱时代一楼大厅,被告人张*先是指使翟某某在一楼看管住保安,随后与被告人徐*、芦*、韩*、史某某、李**及梁*等人于23时18分来到真爱时代四楼KTV吧台,被告人张*向KTV员工索要负责人及老总电话未果,后被告人张*殴打该KTV主管雷某某,韩*、芦*等人亦追逐殴打该KTV员工王**、郑某某,被告人徐*持刀。雷某某拨打了经理电话,张*与其通话并发生争执,后其持刀与芦*、史某某、李**及梁*打砸KTV吧台及酒水超市,23时27分各被告人离开四楼KTV。经铜川市**证中心鉴定真爱时代KTV财产损失共计490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芦*、徐*、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经被告人芦*联系、劝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史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人芦*、徐*各赔偿被害单位损失2000元,被告人张*、芦*、徐*、史某某、李**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在2006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4年1月2日经减刑后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载明,案件来源2014年6月1日23时40分为铜川市王益区同鑫真爱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毛*甲报案。

2、毛*甲报案陈述载明,我是真爱时代酒店的老板,2014年6月1日23时30几分,酒店的保安来到我办公室说来了十几个人,其中两个人用刀架在保安脖子上把他控制在真爱时代酒店监控室。我到4楼后,看见收银台两台电脑、一台验钞机等砸坏了,酒水超市的门、电脑、验钞机,还有若干酒水被砸了。这伙人打了酒店内两名男服务生和一名女主管。我就报警了。

3、毛某甲提供的物品损坏明细表及相关收款收据。

4、证人证言

(1)、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我在真爱时代KTV担任主管职务。2014年6月1日23时许,吧台的服务员用对讲机呼叫我去吧台,我到了看到张*、徐*带着十来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在吧台前的大厅那站着,其中有四五个还拿着砍刀,KTV的工作人员全都在大厅那被控制住了,张*站在吧台那给收银员说话。我走到吧台,张*就问我们老板的电话,我没有说话,于是张*和他带来的一个小伙就开始打服务员郑某某。我劝张*,张*不听还打了我,用手揪住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的头,让我给老板打电话。我就用我的电话给我们老板的儿子毛*乙打了个电话,电话打通之后张*就把电话抢过去了,他就在电话里骂毛*乙。过程中张*让我跪在吧台前的柱子那,有个小伙拿着砍刀架在我脖子上。张*挂了电话带人去商店喊了一句给我砸,他们把我们KTV的酒全砸了,砸完之后张*就带着人走了。KTV有三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一个POS机、还有商店货架里的酒被砸了。我认识徐*,徐*2013年8月以前给店里供过酒,那天晚上我看张*要打服务员,我给张*说让我给徐*说句话,徐*听见了就说我和你没有什么说的,徐*给张*说就是我不让他给真爱供酒了。张*当天晚上带人来主要是说张*的事情,当时我认识徐*,徐*顺便提了下供酒的事情。

(2)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我和郭*在真爱时代KTV的前台上班,这时从电梯里面上来十几个男的,走到前台,有两个人就过来问谁是负责人,并让我两找负责人,还要毛*的电话,我和郭*没有给,后郭*通过对讲机给负责人雷某某联系,这时从服务生休息室过来的郑某某被一个胖男子抓到,这个胖男子就对着郑某某的脸搧了几巴掌,这时雷某某就到前台劝住这个胖男子,然后对方的一个男子让雷某某给毛*打电话,雷某某把电话打通以后这个男的就把电话接过来,说他叫张*要找毛*说孬*的事情,打着电话又骂了起来,并把电话挂了,然后张*嫌雷某某不买徐*提供的酒水就打了雷某某两巴掌,打完雷某某以后他们陆续从身上一共拿出四把刀,其中有两个男的就到酒水超市里面进行打砸,他们打算离开时前台的电话响了,然后过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把电脑、电话、打印机砸坏,另一名把前台上面的其他小物品砸坏。他们两个砸完以后他们十几个人就坐电梯离开了。打砸时,有四个包间的客人在正常消费。我们没有人敢反抗,当天徐*21时许和一名男子到真爱时代KTV来过一次。

证人郭*的证言与其能相互印证。

(3)、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观看事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后)23时15时许,我正在一楼值班,从我们大门进来几个小伙,带头的穿黑色短袖,牛仔裤的小伙他问我四楼营业没有,我说正常营业,他让我坐旁边的铁沙发上,还让旁边那个胖胖的背包的小伙把我看着,说我敢动一下就收拾我。那个上身穿花短袖,头顶理个小圆寸,白裤子的小伙让我坐里面去。那个黑色短袖、牛仔裤的人,我看他指挥来的那些小伙,来的小伙都听他的。我最后一直坐那个铁沙发上,那个胖胖的小伙一直站在大厅里看着我坐在铁沙发上不让我动,一直到那些小伙从楼上下来一起离开了。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我在4楼KTV果吧里准备收拾,进来一名持刀青年男子问王*甲“是不是这里的经理”,后就拉着王*甲往外走,王*甲说“我是这里的调音”,我就跟着出去了,门口还有一名青年男子的,在四楼大厅,看见KTV的员工都在大厅卫生间门口站着,我也就站到卫生间门口了,后来,我就听见大厅里有打砸的声音以及玻璃破碎的声音。服务生郑某某和主管雷某某被殴打了。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我听到B区走廊有人喊叫,我就从休息室走出来查看,看到一个男的在后面追郑某某,让郑某某过来把他带到吧台了。那个男的看我穿的工作服就说你站原地不要动,我就一直在那站着到他们走了,我才去打扫卫生了。我看到酒水超市和吧台被砸了,地上很乱,什么东西损坏我不清楚。

(6)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我刚吃完饭,正坐在真爱时代KTV里面的B01房间休息,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喊“别跑,站住”,我看见2名陌生男子正在追赶郑某某,然后就有一名持刀的陌生男子问我“你干啥呢,往外站”,该持刀男子手指着厕所门口,并让我站过去。我站在厕所门口后,看见另一名陌生男子在郑某某脸上搧巴掌,我从镜子里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摁住了我们主管雷某某的头让她跪下,过了一会我就听见他们砸吧台、超市的声音。砸了大约10多分钟,他们就离开了。

(7)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15分许,我当时在KTV果吧洗碗,有两个青年男子其中一人手持刀具顶在郑某某的后背朝果吧走来,持刀男子用手中的刀乱晃,另一个未持刀青年男子则将我拽向四楼大厅吧台入口处,还在我的左脸上打了一巴掌,那名持刀男子让郑某某蹲在吧台入口处,郑某某没有听清楚,那个持刀男子准备用刀背砸向郑某某头部时候,郑某某受到惊吓,就蹲下了,刀背也没有砸中郑某某。持刀男子问我“你是干啥的”,我说我是调音师,持刀男子就将我带到大厅处卫生间门口。大概过了两三分钟之后,我听见来KTV闹事的人先在吧台处砸东西,后我听见有玻璃碎的声音,持续约两分钟以后,这些来KTV闹事的人就走了,我们主管雷某某过来后对我说人都走了,并要我的手机打电话报警。

(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从电梯出来十来个陌生男子,其中有四个男的拿30厘米长的砍刀往吧台走,我想着是客人唱歌过去准备招呼,这时一个穿着黑白格子短袖的男子啥都没说就搧了我两巴掌,在头上拿刀平面敲了两下,让我去把工作人员都叫出来,打我的穿黑白格子短袖的男子跟着我,我就进水果间了,他让我和王**还有一个做水果的阿姨去前台,在前台看见一个拿着砍刀的男子给雷某某主管说给毛*打电话,并用手在雷某某左脸上搧了两下,雷某某就给毛*打电话,刚打通电话,那个打雷某某的男子就抢过话筒,对毛*说你把我们的人怎么样了,然后就在电话里开始骂,一分钟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有两三个人就去酒水超市将酒水超市货架上的啤酒往地上扔,同时将酒水超市一个台式电脑举起来摔到地下,这时前台座机响了,那个打雷某某的瘦高男子就让其他人把吧台都砸了,然后剩下的其他人就用手将吧台上的电脑、打印机、电话、电视遥控器摔到地上。然后这十个人啥也没说就坐电梯走了。

(9)、证人毛*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23时许,我在西安接到雷某某的电话,说话的是一个陌生男子,他说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西安,我问你是谁,说他是张*,让我去真爱时代,我说我马上来,他说他带的人把真爱时代已经砸过了,然后他说他想我死,然后我和这个陌生人在电话上骂了几句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说刚才的事情,

(10)、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14年6月1日晚,张*叫我和李**去红旗街中心广场老兵居吃火锅,我俩去了后,我见到张*、芦*、史某某都在。我们吃了一会,张*让杨*也来吃饭。到了22时许,我们就说去唱歌。走到中心广场的停车场,张*接了个电话,然后他给我们说徐*叫我们去真爱时代KTV唱歌,这时候,张*碰到一个叫啥*,张*把他也叫上了。我们准备走的时候,杨*也开车来了,我们就开车去了真爱时代KTV。当时已经有23时了,我开着我的车就在最后跟着。跟到七一路大同桥的真爱时代KTV楼下时,张*他们都已经下车,我还看到徐*和翟某某也在,总共有十几个人。他们直接就进了真爱时代的楼,我看他们这么多人上去,我感觉他们要惹事,我就没有跟着上,杨*也没有上去。我俩在各自的车里等了有十分钟,我看张*、徐*他们都出来了。后我、张*、史某某、李**、翟某某又去正大名都。过了一会,我们又到了真爱KTV楼下,当时真爱KTV楼下有警车,我们就又返回正大楼下。

(11)、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张*乙是我的大儿子,今年三十三岁,又叫“孬”,他之前因为故意伤害被判刑,今年二月份才从监狱出来。他年龄大了,我也管不住他,他从监狱出来以后也只来了我这里两三次,他在干什么事情我也不知道。

5、同案供述

(1)、同案梁*供述证实,2014年6月1日22时许,我在丽**会KTV喝完酒下去送人时,遇见了张*。张*让我去给他帮个忙,没有说具体是什么事情。我连上衣都没来得及穿,就上了张*的车。我上车后他们开着车将我带至真爱时代KTV。张*带的这几辆车上的人都下车上了KTV,我下车后遇见了我同学宋某某,我和他说了几句话才上四楼。我进KTV之后看见张*站在吧台处和一个女经理说话,他带的十几个人中有几个人还拿着砍刀,他们把KTV的服务员都赶到大厅,围在那里。过了一会张*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张*就喊了一声“砸”,他带去的十几个人就开始动手,我也在KTV的吧台上踹了一脚,过了一会张*又让把酒水超市也砸了,他带的人中进去了4、5个人开始砸酒水超市,我也进去把酒水超市中的酒架踹了几脚,到吧台处我看见吧台上放了个塑料的圆盘子,我就顺手把那个盘子砸了。然后我同学宋某某上来找我让我走,我就和他一起走到电梯口,后张*带着人也来到电梯,我们就一起下了楼,下楼后我就走了。

(2)、同案翟某某供述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6月1日22时30份许,我在红旗街大厦吃饭,徐*给我打电话到真爱时代KTV唱歌,我过去时,徐*在楼底下等我,徐*给我说:“张*硬是让我请他唱歌”。我和徐*等了大概十多分钟张*坐车来了,后面还来个车,车上下来了几个小伙。他们下车的时候有一个小伙手里拿着棍子,张*喝得醉熏熏的。我看他们就是来KTV闹事的。到门口以后张*带着十几个小伙就进KTV一楼大厅了,我在后面跟着进去。我进去以后张*回头对我说:“看着点人”。我就没有上电梯待在一楼大厅。当时大厅门口右手椅子上坐一个中年男保安,保安一直坐在椅子上没说话,也没动。过了有一会张*和徐*他们就下来了,下来以后张*问我:“人动没有。”我说:“没动。”张*和徐*等人就往外走。我也跟着徐*,李某某,史某某坐一辆车到正大门口,我就下车离开了。徐*在车上的时候给我说上楼把KTV给砸了。后来徐*给我说让我把手机号换了,还给我说你没有上楼,应该没有什么事情。

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载明真爱KTV吧台、酒水超市被砸的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王*甲辨认出徐*的笔录及照片。

(2)证人雷某某、王*乙辨认出徐*、张*的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芦*、史某某辨认出韩*的笔录及照片。

8、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真爱时代KTV视频光盘,一楼大厅处监控显示23:15:20张*进入真爱时代一楼大厅;23:15:50徐*进入真爱时代一楼大厅,张*让保安坐在沙发上;23:16:40翟某某进入大厅;23:17:28韩*拿着包裹的刀与其他人陆续进入大厅乘坐电梯;23:17:40翟某某留在一楼大厅;23:18:22光膀子的梁*进入大厅乘坐电梯。四楼电梯处视频显示,23:18:16芦*、韩*持刀与张*、徐*、李**、史某某等人从四楼电梯下来;23:19:27梁*从四楼电梯下来。四楼过道处视频显示,23:20:20至23:21:01韩*等人持刀从过道跑过去追赶真爱时代KTV工作人员。四楼收银台吧台视频显示,23:18:16至23:19:27芦*与韩*持刀伙同张*、李**、徐*、史某某、梁*等人先后从电梯下来来到收银吧台处;23:22:57至23:24:20张*在吧台内撕扯并殴打真爱时代工作人员,抢走工作人员正在拨通的电话,徐*、李**、梁*、韩*、芦*围在吧台周围;23:24:10徐*手拿砍刀;23:26:35李**等人扑到吧台前扔东西,一个穿白色短袖胸部黑色条纹的小伙拿刀吓唬工作人员;23:26:47张*手持砍刀冲向真爱时代KTV的酒水超市;23:27:13张*持刀冲进吧台对吧台上的物品进行砍砸,李**、梁*在吧台外砸吧台上东西,徐*、史某某围在吧台旁。四楼酒水超市视频显示,23:25:37**某某进入酒水超市拉倒酒架,将酒水超市中的电脑、键盘、打印机等物摔在地上。紧随其后韩*持刀与李**、梁*等人进入酒水超市进行打砸。23:26:56张*持刀冲进酒水超市进行砍砸,后被李**叫出。

9、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供述载明,2014年6月1日22时许,我和朋友“更更”、“小*”及他们带的几个朋友,在红旗街正大名都KTV唱歌,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七一路的真爱时代KTV去找徐*,张*说真爱时代老板毛*甲很操蛋,让我叫人去看看。我接了他的电话后,小*问我咋回事。我说孬*在“真爱”有些事。芦*把史某某、还有一个叫李*的人及他带来的四五个小弟一块叫着去了。我们从正大歌厅出来,我在下楼时碰见了我朋友杨*,我让杨*开着他车把我和史某某、李*拉到真爱歌厅,芦*开着他的车拉着他的四五个小弟也到真爱歌厅,我们下车就往楼里进,楼里大厅站着一个保安,我就指着保安说“你过来,悄悄地,坐到旁边去”,那保安就吓得啥话没说,就坐在门口的一个椅子上,我对身后的人说“看着他”,我和史某某、芦*等我们坐电梯到四楼歌厅的大厅里,我记不清是哪碰见的徐*,我碰见徐*后就问“孬*哩”,他说“孬不在,他跟这歌厅的老板不知咋了,闹得不美气”,我就说叫这里的经理打电话,我说着就走到吧台前,叫吧台里的服务员给她们的老板打电话,女服务员说不知道。这时过来一女的自称是经理,我就叫她打,她开始不打,我就朝她脸上上了两巴掌,那女经理被打后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她们的毛老板拨通了电话,我从她手里要过手机,我问对方是不是毛*,他说是。我说你给孬*之间咋了,他说你是谁,我们之间的事不用你管。后我们在电话里说的不美,骂了起来,我被骂恼了,我一转身,见我身后一个小弟,他手里拿了一把长砍刀,我就从他手里把刀要过来,就开始用刀砍砸吧台上的一些电器,跟我来的人也就动手砸人家的东西。刀大概是芦*他们拿的,拿了几把我也说不清楚。看KTV大厅监控视频看见徐*在大厅拿着一把砍刀转来转去。

被告人张*另有供述称,张*给我打个电话让我去真爱时代KTV找徐*,徐*和真爱时代老板毛*甲说的不太美。去真爱的路上徐*还给我打个电话问我,“你到哪了,我都到真爱了”。我过去问徐*怎么回事,徐*说他和张*跟毛*甲之间有事情没有解决。

(2)、被告人徐*供述称,2014年6月1日晚,我约翟某某去真爱时代KTV唱歌,我和翟某某在真爱时代KTV,我接到张*的电话,张*让我请他唱歌,我就让他过来。后张*和李**坐车到了真爱KTV楼下,我就叫上翟某某过去了。从车中出来了张*、史某某、李**和王**,接着又过来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了芦*和另外三四个我不认识的小伙。然后我们就进到真爱的一楼,张*让翟某某看住保安,我们就一起坐电梯上楼了。到了四楼真爱KTV的大厅,张*就走到吧台附近问另一个女服务员哪个是经理,女服务员没说,芦*就走过去搧了女服务员一巴掌,然后张*就对我们说把酒水超市砸了,我就看到史某某、李**还有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进到酒水超市里,里面有东西摔碎的响声。砸了酒水超市,张*不知道从哪拿出一把砍刀,他冲到吧台里用砍刀对着吧台上的东西乱砍。然后,张*让真爱的女经理给真爱老板毛*甲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张*抢过电话就开始骂对方,挂了电话,张*就带着我们下楼了,后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芦*供述载明,2014年6月1日晚,我和张*、韩*还有几个人在铜川市王益区中心广场的老兵居吃饭。吃完饭,张*就叫我们去唱歌,我们就跟张*去了红旗街正大楼上的KTV。徐*说真爱时代KTV的老板找事呢,让我们过去帮他忙,我们一伙人当时就下楼了。走到半路上,我给韩*说把刀带上。我们到了真爱时代跟着张*上了四楼的KTV。一进KTV大厅,张*就走到吧台跟前问女服务员老板呢,这时候我们都围了过去,然后有个男服务生一看见我们就跑开了,我追过去把男服务生拉住,用刀在他的脸上拍了两下。我又带着男服务生走回吧台跟前。后来我和别人说话,背手拿着刀,徐*从我背后把刀拿走了,(我)还推了他一下。他拿刀干什么我想不起来了。在吧台我看到一个女服务员蹲在地上,张*问这个女服务员要老板的电话,这个女的就给张*说了,张*就打了过去。电话接通后,张*先是说了几句话,接着他俩就开始对骂,然后就开始砸KTV了,张*将吧台的电脑拿起来扔了,又用刀砸酒水超市的玻璃门,又砸酒水超市。我一看砸完了,我们就下楼了。我们先是往正大KTV走,走到半路,不知道谁让我们回去看看真爱时代KTV的人报警没,我们就又拐回真爱时代KTV,门口停着一辆警车,我们就掉头离开了。当时因为徐*说他和真爱时代KTV有矛盾,我们就去给徐*帮忙出气了。

(4)、被告人韩*供述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6月1日21时许,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中心广场,他让我拿两把刀,我在自己青年路租住的房间拿了两把刀,然后坐出租车到了广场青雨宾馆楼下面等着他。过了一会芦*和张*、史某某、光膀子的小伙还有三个小伙过来找我,我拿着刀上了芦*的车,上车后我把刀放在车后座位上。芦*开车到了大同桥真爱时代楼下。下车的时候芦*让我把刀拿上,下车他拿了一把,我拿了一把,到了一楼以后,徐*和其他人也来了,我跟着他们一起上楼了。张*喝得醉醺醺的,到了四楼KTV,张*让KTV女经理给老板打电话,女经理电话打通以后给了张*,在电话里张*说猫头鹰什么的。芦*拿刀吓唬服务员,徐*从芦*手里拿了刀,在大厅走了一圈。后张*把电话摔了说“砸”,他就砸吧台的东西,拿刀砍吧台里面的东西,其他人也跟着砸,史某某和几个小伙还砸了超市里面,我在酒水超市里面跟着史某某拉了一下酒水超市的架子。后来张*还拿手撕女经理的头发,女经理被拉着跪在了张*面前,砸了一会张*带着大家坐电梯下楼。下楼后我坐芦*的车到正大名都大厅坐了一会,他们说再去真爱看看情况。我们开车过去发现真爱时代门口停着警车,我们就离开了。我拿着刀回到了房间里。

(5)、被告人史某某供述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6月1日22时许,我和张*、斌*、小*、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红旗街中心广场老兵居吃饭,张*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徐*让一起去真爱时代KTV唱歌,叫我们一起去(当庭供述不是去唱歌,张*接完电话给我们说徐*给真爱供酒有事,让过去)。我们离开老兵居的时候,碰到了张*的一个朋友,张*也叫他一起去。我们坐车到了七一路的真爱时代,徐*和另外两三个人在真爱门口等我们。张*先领着人进去了,张*给保安说了几句话,然后我们就一起坐电梯上楼。到了真爱四楼的KTV,我们出了电梯,张*让我们去把真爱的服务员都叫到吧台跟前,然后他拿着砍刀走到吧台前问服务员真爱老板的电话,服务员说不知道。这时来了一个女经理,小*上去打了女经理两巴掌,张*拦住小*,张*让女经理给真爱的老板打电话,女经理就打了,张*接过电话给对方说“你是不是毛总?你把俺孬哥惹了”,不知道对方说了啥,张*就对着电话大骂。骂了几句,挂了电话,张*喊了一声砸,我、斌*和那个没穿上衣的小伙就冲进酒水超市里面把放酒的酒架拉翻了。我们砸了酒水超市就出来了,我看到张*打了女经理和一个男服务员几巴掌,并让他俩跪下,小*还拿刀敲了一个服务员的头,还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搧了服务员。张*又用刀砍酒水超市的门,到酒水超市用刀砍酒架和酒,用刀砍吧台上放的东西,我拿起大厅茶几上的烟灰缸,朝着酒水超市的门砸了过去。然后我们就坐电梯离开真爱去了红旗街的正大名都KTV。过了一会,张*领着我、小*、斌*又去了真爱,发现真爱下面有警车。

被告人史某某另有供述称,张*接徐*的电话后,说“徐*叫去真爱时代KTV”,说是徐*的酒有啥事情,我当时没听清。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2014年6月1日21时左右张*、我、耿*,还有几个小伙,我们喝完酒在正大KTV唱歌。在这期间张*接了个电话出去了,过了一会张*过来给我们说“走,跟哥出去一趟”,我们一起跟着张*下楼了。开始不知道去干什么,下楼以后我看见路边停了两三个车,其中我只认识杨*,他开了一辆白色的马六轿车,我坐王**开的墨绿色广本车跟在他们后面,到**同桥真爱时代KTV后我才知道是去找事的。我们到真爱时徐*在门口站着,我和王**、杨*在一起站着聊天,后来张*和徐*他们上真爱的楼了,我也就跟着上去了。然后到了4楼KTV后,张*就让KTV的服务员全部蹲下。张*到吧台里面问服务员她们老板叫什么,那女娃说不知道,张*就打了她脸一巴掌。徐*给真爱时代KTV吧台管事的女的说“为什么不让我供酒”。没有人接话。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小伙拿了两把长刀,他们正说话的时候一个人往外跑,他们就都追那个人了。张*又问服务员老板的电话,那女娃还说不知道,张*又打了她脸上一巴掌让她给她们老板打电话,然后那女娃给他们老板拨通了电话,张*就把电话拿了过来。在电话上问对方是不是毛啥,又说我是张*然后就骂开了,接着他就把电话摔了,说了一声砸就从旁边一个小伙手里拿过一把刀就开始砸酒水超市的玻璃门,史某某就去砸酒水超市里的酒,他们把酒水超市一砸完就说了声走,我们就一起坐电梯下楼了,下楼后我和史某某、徐*坐着杨*的车离开了去了正大KTV,张*就一直打电话,张*后又说再去一趟真爱KTV,我和王**、耿*、张*一起坐着王**的车又来到真爱KTV门口,张*就让史某某去吧真爱老板的车砸了,我说有监控呢不敢砸,接着就离开了,王**先把张*送到心河湾,然后我们就都回家了。

10、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涉及的KTV酒水、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的评估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901元。

11、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载明,2014年11月2日3时,西延铁**站派出所将上网追逃人芦某抓获,于2014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日3日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2014年11月3日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七一路派出所提出。

12、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归案证明载明,2015年1月7日韩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证明载明,史某某2014年7月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13、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载明,2014年6年23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将张*抓获。2014年7月10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将李某某抓获。2014年7月24日15时许,西安铁**站派出所将网上追逃人员徐*抓获,于当日至2014年7月29日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14、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案件的侦破情况。

1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复印载明,2006年3月29日被告人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4年1月2日在陕西省富平监狱减刑释放。

16、侦查机关办案说明载明,本案涉案刀具未提取到。

17、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小**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张*2014年释放后表现良好,无其他违纪现象。

18、铜川市治安拘留所出具证明载明,徐*因吸毒于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26日被王*分局行政拘留15天。

19、王**真爱时代法人毛*甲出具的谅解书、领条载明,毛*甲对被告人张*、芦*、史某某、李**、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芦*、徐*各赔偿其损失2000元,被告人张*赔偿其损失10000元。

20、户籍证明载明,六被告人在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芦*、徐*、韩*、李**、史某某在娱乐场所持刀追打服务人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在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芦*酒后纠集他人,在真爱时代打人、毁坏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韩*、史某某、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徐*辩护人辩称的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当晚被告人徐*让被告人张*去唱歌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史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芦*劝说被告人韩*自首,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徐*、芦*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张*、芦*、徐*、史某某、李**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对被告人张*、芦*、徐*、李**、史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芦*、李**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芦*、韩*、史某某、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居住地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情节及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又当庭自愿认罪,也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前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一年六个月零十天于本判决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期间)。

被告人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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