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经本院(2012)宝刑二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三月四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0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涉黑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五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