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成某某、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三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师*某同师*甲去三原县“欢乐网吧”找师*某的女朋友全*。在网吧内,师*某无故殴打正在上网的“老四川”火锅店服务员王*,后四人被网管逐出网吧。王*打工的“老四川”火锅店在网吧的隔壁,从网吧出来后,王*打电话叫来同事林某某等人,在“老四川”火锅店门口和师*某说事,并在师*某背部打了一棍。师*某被打后打电话给被告人丁*、郭某某,并让丁*和郭某某叫人来帮忙打架。师*某共召集了十多人,在“老四川”火锅店门口殴打服务员王*和林某某,“老四川”店内的多名服务员,看见自己的同事被人殴打,有人从店内拿出拖把还击,有人拿啤酒瓶扔,将师*某一伙人赶走。丁*因斗殴中受伤即联系刘某某(另案)前来帮忙,师*某在三原县油坊道见到刘某某后也让刘某某帮忙。刘某某为给丁*和师*某帮忙,纠集成某某(另案)等人并联系刀、钢管等工具,在三原县晶众超市旁边一巷子内,刘某某向师*甲、周*(另案)、成某某(另案)、冯*(在逃)等人分发了砍刀、钢管。此时,因带全*砸店不方便,刘某某让师*某、郭某某、崔*某三人先送全*回家。后所有在场人员来到“老四川”门口,发现店门已经关闭,随即将玻璃门砸烂,所有人员全部冲进“老四川”火锅店内,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周*将服务员陈*砍伤(拒绝做伤鉴),丁*、成某某冲进后厨将服务员崔*砍伤。

经西*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经三原*证中心鉴定,“老四川”火锅店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5045.5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服法。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

被告人周*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系初犯。

被告人成某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师*某(另案)同师*甲去三原县“欢乐网吧”找师*某的女朋友全*。在网吧内,师*某无故殴打正在上网的“老四川”火锅店服务员王*,后四人被网管逐出网吧。王*打工的“老四川”火锅店在网吧的隔壁,从网吧出来后,王*打电话叫来同事林某某等人,在“老四川”火锅店门口和师*某说事,并在师*某背部打了一棍。师*某被打后打电话给被告人丁*(另案)、郭某某,并让丁*和郭某某叫人来帮忙打架。师*某共召集了十多人,在“老四川”火锅店门口殴打服务员王*和林某某,“老四川”店内的多名服务员,看见自己的同事被人殴打,有人从店内拿出拖把还击,有人拿啤酒瓶扔,将师*某一伙人赶走。丁*因斗殴中受伤即联系刘某某前来帮忙,师*某在三原县油坊道见到刘某某后也让刘某某帮忙。刘某某为给丁*和师*某帮忙,纠集成某某等人并联系刀、钢管等工具,在三原县晶众超市旁边一巷子内,刘某某向师*甲、周*、成某某、冯*(另案)等人分发了砍刀、钢管。此时,因带全*砸店不方便,刘某某让师*某、郭某某、崔*某三人先送全*回家。后所有在场人员来到“老四川”门口,发现店门已经关闭,随即将玻璃门砸烂,所有人员全部冲进“老四川”火锅店内,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周*将服务员陈*砍伤(拒绝做伤鉴),丁*、成某某冲进后厨将服务员崔*砍伤。

经西*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经三原*证中心鉴定,“老四川”火锅店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5045.5元。

又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成某某、周*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陈*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崔*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14000元;以上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陈*、崔*对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邢某某对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已与被害人邢某某、陈*、崔*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自愿赔偿被害人邢某某各种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被害人陈*各种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被害人崔*各种经济损失9000元。以上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邢某某、陈*、崔*对被告人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师*甲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师*某去“欢乐”网吧找全*,不知为什么,师*某看全*旁边坐了个小伙,就把那个小伙打了,那个小伙就出了网吧,师*某也出来了,刚才被打的那个小伙叫了几个人,在“老四川”门口又把师*某打了,师*某被打后就打电话叫人来帮忙,郭*先来,又不断来了五、六个人,就都围着去打一个人,火锅店里面的服务员就朝外扔啤酒瓶,他们就坐上出租跑了,车上有郭*、师*某,到了油坊道东口,他看见有两个小伙,郭*就对其中一个说,咱有人让围在那了。师*某又说“你赶快叫人,拿些家具”。后来就叫来了辆面包车,他和师*某、刚碰见的那两个小伙,坐上车往“老四川”走,他们让全*坐了辆出租先回去了,他们到火锅店门口时看见停了辆警车,他们就坐车转了一圈,来到东一路西边的巷子里,当时里面已经有人在等了,师*某对他说:他回房子一下,等一会就来了。师*某走后,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他看见刘某某从后备箱拿下来些钢管,顺手发给一些人了,这时候,刘某某和丁*就开始分工,分工完后,他们就朝老四川出发了,走到晶众超市门口时,周*从自己背的包里拿出来些刀给他们一发,来到火锅店时,门已经关了,有个人砸开门,就进去了,他当时在门口,看见一个人拿钢管胡砸,还有的拿刀砸吧台、桌子,他在门口听见有人“啊”了一声,这时里面的人就都跑出来了。后回到了师*某租的房子,他看见师*某、师*甲、全*,还有个他不认识的女娃,他就告诉师*某:事大了,可能把人砍了。师*某说:咱赶快收拾东西准备走。这时候郭*和好几个人来给师*某要钱,师*某说没有,过一段时间再给,他们就走了。他和师*某、全*挡着出租去西安了。在网吧时他看见师*某在那小伙脸上抽了二、三下,又用拳头在脸上打了二、三下,当时师*某打了两个电话,但不知具体打给谁。他们一共有十几个人参与打架,当时在油坊道碰见的那个小伙是刘某某。

(2)郭某某证言:2012年9月25日晚上11点多,他和崔某某在电影院“青春网吧”上网,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晶众超市”门前,有人打他,让过去帮忙,后他们俩来到“晶众超市”门口,师某某和两个男娃一个女娃在“老四川”火锅店门前,旁边还有七八个火锅店的服务员,他就问咋回事,师某某说火锅店的服务员把他打了一棍,说火锅店一个服务员与师某某因打电话的事说的不好,师某某就打了那个服务员一拳,后来在网吧楼下,那个服务员打了师某某一棍,他过去给师某某说,师某某一个劲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来了辆出租车,下来了十几个人,就在店外边打那个服务员,店里的五六个服务员就拿的棍、酒瓶等冲出去了,他也出来了,那些人就跑了。

从车上下来的十几个人有丁*、刘*、冯*、其余的他不认识。后来听说火锅店被砸了。*某某没有参与打架。他看见刘*某、冯*、丁*他们三人拿的刀。

(3)全*证言:师*某打电话找她,师*某打错了电话,接电话的是老四川火锅店的服务员,后师*某误会那个服务员和自己在一起,师*某和师*甲到了网吧后就过来把坐在自己右边的一个小伙拉住打了几拳,那个男娃就跑了,师*某就追了出来,那个男娃跑到老四川火锅店里叫了几个人,把师*某叫过去说了几句,其中一个人就打了师*某一下,师*某就开始打电话叫人,帮他打架。师*某打完电话后过了五六分钟,丁*、郭*甲领了五六个小伙就来了,就打了老四川火锅店的那个小伙,这时老四川火锅店的服务员都出来了,拿的啤酒瓶子砸我们,他们就跑了。他和师*某、郭*甲、师*甲四人来到油坊道广场,后见到了刘某某和一个小伙,然后师*某和刘某某说话,说是要砸火锅店,刘某某给师*某说,让把自己先送走,因为带着自己砸火锅店不方便,她和师*某、郭*甲就回到了东一路自己的出租房内。过了几分钟,师*甲就给师*某打电话说把店砸了,把人砍伤了,然后师*某说三原不能呆了,就和她、师*甲一起左出租车到西安去了。砍人时师*某没在场。

(4)崔某某证言:2012年9月24日晚23时左右,他和郭*在青春网吧上网,师*某个郭*打电话说是有人打他哩,他和郭*一块左出租车就过去了,没想着打对方,就说不要打架,就问师*某,师*某说在网吧把人家打了,出了网吧那个小伙就叫的人把他又打了,郭*就说,你把他打了,他把你也打了,就算了。正说着就来了两个出租车和一辆摩托车,从出租上下来十人左右,没说话就和对方打开了,老四川的六七个服务员就从老四川拿的拖把、啤酒瓶把师*某叫的那些人撵走了,我和郭*也走了。他和郭*走到油坊道广场,师*某给郭*打电话也来到广场,碰见师*某,师*某说刚才老四川服务员把他叫去的那些人逗毛了,可能一会还要过去再打那些服务员。谝完他就和郭*走了。他和郭*没有动手打架。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5)杨某某证言:2012年9月24日晚22时左右他店里的同事林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店里有事,他和林某某就过去了,到店门口有两个小伙和一个女娃在旁边蹲着。王*甲在旁边,林某某问咋了,王*甲说被人打了,王*甲指了一下蹲在那的一个小伙,林某某就问为什么打王*甲,那个小伙不说话,王*甲手里拿了一个棍棒,在那个小伙肩膀上打了一下。没一会,进店里一个光着身子的胖子和一个小伙,胖子右肩上有伤疤,胖子说,打啥架哩。说完一个骑摩托车的,又来了十几个小伙,不知是谁喊了一声打开了,店里的服务员就往外跑。他也拿了一个拖把跑了出去,那些小伙就跑了。后来就回去了。*回到宿舍,不知谁接了一个电话,说陈*被人砍了,赶紧到店里,看见玻璃店门被砸,地上都是血。

(6)李*证言:2012年9月24日晚23时左右,他蹬着三轮去倒垃圾,出来看见同事王*甲在店门口的护栏旁边站着,在药店旁边有两个小伙和一个女娃再打电话,等我倒垃圾回来,看见十几个小伙在打王*甲和他店里的林某某,他就听见谁喊了一声打开了,从卫生间拿了一个拖把就冲了出去,其他人也冲出来了,那些小伙就跑了。后来就回去了。*回到宿舍,他接了陈*一个电话,说陈*和崔*被人砍了,赶紧到店里,看见玻璃店门被砸,地上都是血。

(7)姜*证言:其证言与杨某某、李*证言基本一致。

(8)林某某证言:其证言与杨某某、李*证言基本一致。

(9)王*甲证言:其证言与杨某某、李*证言基本一致。

(10)李*言:其证言与杨某某、李*证言基本一致。

2、被害人陈述。

(1)崔*陈述,2012年9月24日晚大概11时许,他和李*到欢乐网吧去上网,刚到网吧就碰到和他一块上班的王*甲,他看见有一个小伙和王*甲在吵架,在王*甲嘴上打了两拳,然后将王*甲拉到楼下去了,他找见王*甲,王*甲就给他店里一个大一点的服务员林某某打电话,林某某来了后就问打王*甲这个小伙为什么打王*甲,这个小伙没说什么,过了一会来了四个小伙,其中一个光着身子的小伙和林某某说事,这时又来了十几个小伙把王*甲和林某某围住了,不知道谁说了一句:打。这些小伙就把王*甲和林某某围住打了一顿,他们店里面的服务员看打起来了,就拿拖把出去帮忙,他们出去后那些小伙就跑了。过了一会,他老板来了一看打的不要紧,就让都回去了。留下他和陈*在店里看店。他和陈*把店里的门关了,准备睡觉。过了有五六分钟,有两个小伙叫门,说找他们老板他俩没有开门,后又来了十几个小伙,他们来了后就用脚把门踢开,他们有的拿铁棍,有的拿刀,进来后,有几个砸吧台,有几个就把他逼到洗碗房,把他打倒后,他就用双手把头抱着,他们就用刀在自己头上砍,还有个小伙用一些盘子砸他,另外还有几个人一边打陈*。打完后他们就跑了。他和陈*就去中医院,路上碰见了他老板,就把我们送医院了。我没有看清用什么刀砍我。

(2)陈某陈述,2012年9月24日的晚上11点多,十几个小伙手持刀、细管将他店里的大门玻璃砸坏,进来后将冰柜玻璃砸坏,将吧台也砸了。起因是他店里的服务员王*在欢乐网吧上网时和一个小伙发生矛盾,进来的十几个小伙,其中有两三个小伙都拿到在砍他,他用手护头,结果他的右肩、右小臂被砍两刀,右大腿外侧被砍一刀。

(3)邢某某陈述,2012年9月24日的晚上11点多,他店里的娃给他打电话,说店里被砸了,服务员被砍了,他去的时候看见店里被人砸的乱七八糟。

3、辨认笔录及照片

(1)同案犯丁*辨认师某某的笔录,证明被告人丁*对师某某进行辨认。

(2)同案犯师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师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3)同案犯丁*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明丁*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4)刘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5)周*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周*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4、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崔*损伤程度为轻伤(程度偏重)及被害人老四川火锅店被砸物品价值为5045.50元。

5、书证:(1)报案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1日,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将周*抓获。(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96年6月11日,作案时为未成年人。证明被告人成某某出生于1996年7月20日,作案时为未成年人。证明被告人周*出生于1995年3月7日,作案时为未成年人。(4)长安医院陈*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陈*受伤情况。(5)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周*已与被害人邢某某、陈*、崔*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赔偿邢某某各项费用2000元;赔偿崔*各项费用8000元;赔偿陈*各项费用5000元;以上费用已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6、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丁*供述:当天晚上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老四川火锅店给他帮忙,他去了后和林*、师某某、崔某某还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小伙,其中他和师某某和一个小伙和老四川的一个服务员打开了,服务员人多,他们用酒瓶、木棍把他们打跑了。后来师某某又给他们打电话,让到东一路,他去之后看有十几个小伙,师某某给他们其中七八个小伙一人发一把刀,还给了几个小伙发了几个钢管,他们就一起去了老四川。

到了后,老四川的门已经关了,他们叫门没有人开门,他也不知道谁把门踢开了,他们一起就进去了。进去之后有两个服务员在里面呢,他们几个拿刀的就扑过去打。他把其中一个小伙逼到洗碗的地方,他就用刀砍他,和他一起的师某某也一起砍他。具体砍到哪他不知道,他砍完走到吧台前,听那个小伙喊他的手断了。参与的刘某某、郭*、师某某、冯*、周*、马某某、杨*、成某某,还有六、七个他不认识。刘某某从包里拿出刀给我、郭*、师某某、冯*、周*、马某某、杨*、成某某都发了,当他们发完工具到后,师某某、郭*还有师某某他女朋友一块坐出租走了,说是送他女朋友。这时刘某某安排让从墙根向老四川走,他们到后,老四川们都关了,冯*用钢管把门砸了。他们就冲进去了。他用刀砍里面的一个小伙,那个小伙用凳子挡,他一脚把他蹬倒,他和成某某就砍,能砍二分钟,他们就出来了。后来刘某某说让各自回家。用的是50公分长、三、四公分宽的西瓜刀,砍完人后刘某某把刀都收回去了。师某某、郭*去送他女朋友了,没有参与砍人、砸店。他看见李*乙砸东西,刘某某砸吧台里的东西、成某某和他砍得小房子的小伙。

(2)同案犯师*某供述:他参与了第一次打架,他当时用右手打了和他发生矛盾的那个小伙一拳。2012年9月分的一天晚上,他和师*甲去“欢乐网吧”上网,当进了网吧他可能喝多了,给正在上网的一个小伙找事,把那个小伙拉住在脸上打了三、四拳,后来那个小伙就出了网吧,他也跟着出来,快到老四川火锅店门口时那个小伙叫了几个人也过来了,被他打得那个小伙用棍在他背上打了一下。他被打后,就分别给丁*和郭*乙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叫他们来给自己帮忙。打完电话十分钟左右,郭*乙和涛蛋先来,过了会丁*和林*、二*还有四五个我不认识的一共七、八个人,和丁*来的一个大个子,就问自己谁把自己打了。他说了是谁后,大个子拉住那个小伙就打。他这边就开始打起来了。有人喊:摸刀哩,他们就跑了。后他领着他女朋友全*和郭*乙,在“欢乐网吧”门口坐了个出租,走到油坊道碰见刘某某和成某某,他听刘某某说,丁*刚才被那啤酒瓶打了,他让刘某某帮忙弄些刀,过了会一辆面包车就把刀送来了。他和郭*乙、他女朋友全*坐出租去找丁*,走到东三路口,看见丁*、二*、师*甲、涛蛋、林*、成某某、周*还有五、六个他不认识的都在那,这时刘某某给他说:“咱去砍人,有女娃在不方便,你去把你女朋友送回去。”他就和郭*乙、全*坐出租走了。大概过了三十分钟,涛蛋骑踏板车回来对他说:“你娃完了,他们已经把店砸了,你等着拿钱吧。”刀是40多厘米的西瓜刀,钢管有50、60公分。

(3)同案犯冯某供述:2012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丁*(丁*)在一块,丁*接了个电话,说是师某某叫去老黄家给帮个忙,他们就坐出租车来到老黄家附近,当他们到的时候,他看见五、六个人都到了,他看见老四川的服务员与师某某等人打起来了,看见老四川的服务员拿的酒瓶、拖把胡乱打了,把他这边的人都打跑了。后来不知谁给刘某某打了个电话,不到十分钟,周*、成某某、刘某某和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都来了,刘某某让他们十几个人都从新明林那个路弯着走,当他们走到东一路北头时,发刀了,他没看清谁给他发了一把刀,发完刀他们就朝老四川走,当他们到老四川门口时,看人家把门都关了,他走到门口的时候,听到有人说让把门砸开,他就用刀把一个大玻璃门砸了,门砸开后,都冲进去了。他用刀把吧台上的酒水、饮料砸了,砸了有三、四分钟,有人喊走,出来后,到了老四川东边的巷子,把刀放在一个书包里,他就坐出租走了。刀有50公分左右长,3、4厘米宽,白色的刀。周*、成某某、刘某某都拿的刀。

7、被告人供述:

(1)刘某某供述:当天晚上他和成某某在夜市吃饭,接到丁*的的电话,说被打了。他就和成某某一块去了。他拿钢管砸的吧台。参与的那是几个人有丁*、成某某、师某某、冯*,剩下的都不认识了。冯*和他朋友把刀背过去的,忘了谁发的刀,他当时拿了个钢管。他叫了冯*和周*。他对他俩打电话说“丁*让人打了,你来”。当时人多没看见谁砍人,谁砸东西了。后来他把钢管扔到新中医院对面的巷子了。

(2)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012年9月24日晚上,他和刘某某正在油坊道东口吃饭,刘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师某某在老四川有点事,丁*(丁*)几个已经过去了。当他们到化纤市场时候,看见师某某还有五、六个不认识的小伙都到了,这时他看见刘某某又打了几个电话,好像还在叫人哩,过了一会,他看见一个小伙用黑色书包背的刀坐出租来了,他看书包有七、八把刀,他们就一起从化纤市场来到老四川东边那个巷子,到巷子口后,他看见有七、八个人在那等着,这时刘某某让大家从书包内取刀,刘某某说让往那走。他们到了老四川门口后,看门都关了,刘某某就叫人把门砸了,进去后,看见有两个小伙,一个在大厅,一个跑到里面那个小房子,他和丁*一块进到那个小房子,他俩都用到把那个小伙砍了,砍完后,他们就出来了。来到之前会合的巷子集合完,把刀都放在那个黑书包,他们就分散回家了。他拿的是有30公分,银色的西瓜刀。用刀砍在那个小伙的胳膊和腿上,一共砍了3、4刀。他刚进店时,用刀砸吧台的东西了,乱砸了几下,砸的什么东西他也想不起来了。刘某某和几个人砍得外面那个小伙,丁*和他砍得是一个人,还有几个砸东西的。

(3)被告人周*供述:2012年9月,他和十几个朋友到三原县老四川打架。当时有师*某、师*甲、刘某某、还有刘某某叫的人(焦*等)。那天晚上,他接到师*某的电话,让给他帮一下忙。虽没有明说,但自己知道是去打架。到那后,他找到师*某,师*甲他们已经在哪了。他们就聚集在饭店门口,师*某与对方的男子在门口说事情,具体说什么没有听见。他看见师*某和对方的男子打起来了,他们这边的人就动手了。师*某拿了一根钢管过来的,给了他一根,接着他们就旺饭店里面砸,他拿的钢管砸了店门,冲到店里面砸了消毒柜,还砸了吧台的酒。听见有人喊有人来了,他就跑了。出来后,刘某某说,跟他走。他就和丁*、成某某、师*甲一起走,刘某某还安排他和成某某把刀一收,师*甲当时好像没那家具。他进到店里后,一个小伙被逼到小房子了,一个小伙在外面坐着,他走到外面这个小伙跟前,一句话都没说,上去就在这个小伙腿上砍了3刀。刘某某从轿车的后备箱拿出来个包,包里装的刀和钢管,刘某某给他发了一把刀。有的人从里面取得家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多人,准备西瓜刀等凶器并向其他同案犯分发,与成某某、周*等人一起前往作案地点,参与实施砍人、砸店行为,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适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周*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刘某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周*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成某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成某某、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止)。

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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