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5)第37号起诉书以被告人任*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代理检察员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泾阳县东风村村民因李某某承包东风村河滩地一事在泾阳县人民政府上访,在此期间,上访群众封堵政府大门及中心街道路,被害人程某某驾驶陕A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从该路段通行时被群众拦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任*甲之父任*乙称被车压了,挡车并倒在地上。随后,被告人任*甲伙同鲍某某、任*丙、林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此为由对陕A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进行打砸,并对司机程某某实施殴打,致车辆多处受损,程某某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泾阳*证中心对被砸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价值为18867元。2015年4月7日任*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8867元,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甲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泾阳县东风村村民因李某某承包东风村河滩地一事在泾阳县人民政府上访,在此期间,上访群众封堵政府大门及中心街道路,被害人程某某驾驶陕A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从该路段通行时被群众拦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任*甲之父任*乙称被车压了,并倒在地上。被告林某某也喊“把老汉轧了”;随后,鲍某某先用拳打砸车前挡风玻璃,后又到驾驶室北侧用拳打司机头部,并用脚蹬车左侧前后门,致车门损坏;任*丙用拳打砸车前挡风玻璃,后又在被拉下车的司机腿上踢;王某某在司机程某某被拉下车后,对其用脚踢;被告人任*甲参与其中,用拳在车的后挡风玻璃上砸了几下,又跑到驾驶室旁边拉司机下车,并在司机脸上打了一拳。鲍某某、任*丙、王某某、任*甲四人打人砸车过程中,县信访办工作人员刘某某、梁某某前往制止时,被告人林某某对两人进行阻止,将刘某某拉往一边,又对梁某某打了一拳。根据泾阳*证中心对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价值为18867元。经泾*医院诊断,程某某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5年4月7日任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2012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一群人把县政府门前的路给堵了,他开着陕AXXXXX号红色马自达轿车带着媳妇江某某和娃去给娃看病,一个群众把他车挡住,江某某就说给娃看病呢,对方说过不成,他就想把车往后倒一点从旁边绕过去,正往前开时一个老汉上前挡车不让他们走,他把车停下,那老汉把脚塞到他车轮下就倒下去了,旁边有人喊把人轧了。*某某就下车看,接着四五个人上来砸车,一个男的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用拳头砸,三四个男的用拳头打他,还把他往下拉,江某某和一个穿警服的人挡着,一个40多岁的男的用脚踢车门子,有一个男的把他的前挡风玻璃砸烂了,娃在哭,他护着娃,一个男的将穿警服的人拉到一边去了,接着他被几个人拽下车,对他拳打脚踢,江某某挡也被戳了几拳,挡路的人在他车上胡砸,后来他被一个人抱走送到医院。

2、被害人江某某陈述证:2012年6月13日10时许她和老*开车带孩子去看病,走到县政府门前时一群人将路挡住了。她说娃有病,让他们过一下,那群人不让过。他们就把车停下来,一个老汉把脚伸到车轮下倒在地上,接着那群人喊“把老汉轧了,没人管,把车砸了看有没人管”。之后有几个人用拳头在她胳膊上、脊背上砸了四五下,她老*也被4、5个男的拳打脚踢,她娃也被打了一拳。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用拳头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了4、5下,4、5个男的对她车拳打脚踢,随后她头很疼,就不知道啥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13日村民去上访的事他知道,是想抢占他多年前买的集体地。看到村民多人将政府门口中心街堵了,很多村民围着路上停的一辆红色小车不让走,林某某打坐在车内的司机,用拳头戳。有一名公安人员上去挡,他还抓着公安人员的手撕扯,任某丙用拳头在车左侧门、玻璃等处砸。

4、证人梁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13日他和泾阳县检察院的刘某某在县政府门口处理高庄镇群众上访一事。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被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挡住不让过,车往后倒了一下往南开想绕过去,正要往前开一个老汉拦车,刚走到车左前侧,车停着呢,老汉将脚伸到车左前轮胎下,先坐到地上然后躺倒地上。有个群众喊,把人轧了。旁边群众就把车围了,一些人冲上来要打司机,连续有两个群众在前挡风玻璃砸,后一个群众用拳头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了。他和刘某某及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挡群众。他和刘某某都被群众拉到一边。他还被开始拦车的那个40多岁的男的打了一拳,有人踢车门,几个群众用拳头打司机,还把司机往下拉,男司机被拉下来压在地上拳打脚踢,那个女的也被打了几拳,司机被打得满脸是血,被一个过路的老汉抱着坐出租车到医院去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2012年6月13日,他和民警梁某某在县政府门口处理高庄镇群众上访的事,他们刚走到政府门口,就看见群众把路堵了,不让过往车辆通行,这时由西向东开过来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被一个40多岁的高个子男村民挡住了,车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给堵路群众说是给孩子看病,叫车过去,群众不让过,车上司机就想把车往后倒一点从旁边绕过去,正要往前开的时候,车左前方一个老汉就往车跟前走要拦车,车就停下来,老汉走到车左前侧,倒在地上,这时旁边有人喊‘把老汉轧了’,群众就把车围了,开始一个男的就在车前挡风玻璃上用拳头砸,几个男的用拳头打坐在驾驶室的男的,要把司机往下拉,后来又上去一个男的把前挡风玻璃给砸烂了,这时他上前和车上下来的女的还有梁某某去拦群众让他们不要打司机,他穿的警服挡在车门子前面这些人没有打他,群众把梁某某和那女的都打了推到一边,开始喊‘把老汉轧了’那个人把他往旁边拉,还说‘这事你管不了,你赶紧走’,他就被这个人推到一边,司机就被群众从车上拉下来了,在地上拳打脚踢,他又过去把打人的群众拦下,男司机被打的满脸是血,在地上躺着,一个路人把司机抬着送到医院去了。被砸的车辆牌号为陕AXXXXX,是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车已经停了,老汉才倒地,应该没有轧到老汉。被砸的车前挡风玻璃烂了,车门子上有几个坑。

6、到案经过证:2015年4月7日9时被告人任*甲主动向泾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7、辨认笔录证:2012年8月24日程某某对任某甲进行照片辨认,确认其砸车并打了自己;6月30日刘某某对任某甲进行辨认,确认其砸车的后玻璃并参与打男司机;7月25日江某某对任某甲进行辨认,确认其砸车后玻璃并打其丈夫;7月26日梁某某对任某甲进行辨认,确认其砸车后玻璃并打男司机。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现场位于县政府大门西侧,陕AXXXXX车辆前挡风玻璃呈破碎网状结构,车门、油箱盖可见明显凹痕。

9、病历材料证:程某某受伤的情况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

10、住院病案资料证:任*乙于2012年6月13日入院,6月16日出院,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经拍片显示右足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11、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被砸马自达轿车损失达18867元。

12、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6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任某丙、鲍某某、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在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程某某、江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

13、被告人任*甲指认笔录及照片证:现场位于县政府大门西侧。

14、同案犯林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13日早上9点多,他和他村的村民到县政府上访,将政府门口的路堵了。由西向东开来一辆红色小轿车到县政府门口被他拦住,他说师傅这不能过,你绕行一下。汽车向后到了一点又往南慢慢向前开。任*乙就过去挡车,刚到车左侧车就停下了,任*乙就倒下了。他就起哄喊把老汉轧了,村民都围上去,他看见任*乙的左脚在左前轮前放着.任*乙二儿子任*丙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了,大儿子任*甲在车的后玻璃上砸。还有几人在拉并打司机,他把一个挡着穿警服的人拉到一边。旁边村民将司机拉下来在地上打。后来一个过路的将司机拉到医院,任*乙也被120拉走了。

15、同案犯鲍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13日上午,他们村民到县政府上访,将门口的路堵了。一辆红色小车从门口过被任某乙挡住,他见任某乙坐在车头右侧,有人喊把老汉脚轧了。他就到车前砸前挡风玻璃,没有砸烂,又过去拉司机下车,没有拉下来就在司机头上打了一拳,在车门子上踢了两脚,把左侧的车门子蹬了两个坑,任*过去将前挡风玻璃砸烂,任某甲用拳头砸车的后挡风玻璃,又过去拉司机下车,用拳头打司机。后来司机被拉下车后,几个人对司机拳打脚踢,包括任某甲、任*等人,他没有打。最后任某乙被救护车拉走了,司机不知被谁带离现场了。

16、同案犯任某丙供述证:他村村民因上访一事把路堵了,他们堵路后过来一辆红色马自达小轿车。他爸任某乙挡住不让过。车倒后一点往前开,他爸刚到车左侧前车就停下,就倒下了。有人喊把人轧了。鲍某某先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了,后来他就将车前挡风玻璃用拳头砸烂。后来司机被几人拉下来打,他过去踢了一脚。一个老汉将司机抱起来拉走了。他爸也被120拉走了。

17、同案犯王某某供述证:2012年6月13日上午,他们村民在县政府上访。他们把政府门前的路堵了。不一会交通混乱,有人喊把人轧了。他看见任*甲他爸坐在地上。群众很多,一辆红色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已被砸了。他和几个人将司机从车上拽出来拳打脚踢,他在司机身上踩了两脚,旁边有一个穿警服的人挡,后来司机被打的满脸是血,在地上躺着,被人送到医院去了。

1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任*甲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9、被告人任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已供认。

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价值18867元的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任*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任*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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