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徐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07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穆*、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原县人朱某某因泾阳县人唐某某经常越界送煤气,便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说事,陈某某分别给被告人徐某某、文某某、惠某某打电话,让把三原县高渠乡送煤气的车一砸,并把此事具体安排给徐某某。2012年6月21日早,徐某某把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叫到三原*务宾馆租住的房内,把砸车的事安排好并叮嘱他们做事小心,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小轿车到三原县高渠乡,被告人文某某用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将被害人唐某某骗至三原县高渠乡高渠王村,被害人唐某某和妻子王某某驾驶陕DXXXXX送煤气车到达高渠王后发现情况异常,便驾车离开,文某某等三人驾车追赶,到三渠镇同官张村斜刘*拦住唐某某的货车,被告人赵某某和惠某某分别下车,被告人赵某某用放在车上的刀,被告人惠某某用放在车上的钢管对被害人的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严重受损,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泾阳县*证中心对被砸车辆评估,价值20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有前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原县人朱某某因泾阳县人唐某某经常越界低价送煤气,便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说事。被告人陈某某将此事安排给徐某某,让把被害人唐某某送煤气的车一砸。并告诉文某某、惠某某。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将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叫到三原*务宾馆租住的房内,安排好砸车一事。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带被告人赵某某、惠某某来到三原县高渠乡,被告人文某某拨通被告人徐某某给他的卖煤气的电话,将被害人唐某某骗至三原县高渠乡高渠王村。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驾驶陕DXXXXX微型送煤气货车到高渠王村后发现情况异常便驾车离开。被告人文某某驾车追赶,行至三渠*斜刘组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货车拦住,被告人赵某某、惠某某分别持刀、钢管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评估,被砸车辆损失价值2070元。

另查明,被告人惠某某于2012年8月8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打电话将被告人赵某某约到某一地点见面,公安机关于当天在三原县盐店街“上海客都”超市附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被告人文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缓刑。2012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惠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且已全部履行。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早上9时30分,有人给他打电话说高渠乡罗李村二组张某某家要煤气,他就去了,到了后一问村里没有叫张某某的人。他看见村西头有一辆黑色小车上的两小孩一直在看他,他觉得不对劲就掉头往同官张村斜刘组开,后面的车就跟着他并想超他。到了斜刘组这边,他的车被那黑车拦住了。车上下来两个小伙,一个拿刀,一个拿钢管,拿刀的小伙在他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接着拿钢管的也开始砸,砸了两下将钢管扔进了驾驶室。砸了两三分钟,两个小伙走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早上9时30分,有人给他丈夫打电话说高渠乡罗李村二组张某某家要煤气,他们就去了,到了后一问村里没有叫张某某的人。她们看见村西头有一辆黑色小车上的两小孩一直在看他,她们觉得不对劲就掉头往同官张村斜刘组开,后面的车就跟着并想超车。到了斜刘组这边,他们的车被那黑车拦住了。车上下来两个小伙,一个拿刀,一个拿钢管,走到他们跟前什么都不说就开始砸车。拿刀的小伙在他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接着拿钢管的也开始砸,砸了两下将钢管扔进了驾驶室。砸了两三分钟,两个小伙走了。

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他在三原卖煤气,泾阳有个卖煤气的总在高渠那一块卖煤气,并将价钱压得很低。2012年6月初,他和陈某某吃饭说起此事,并让陈某某找卖煤气的说一下,让不要把价压得太低。陈某某让他不用管了,他去跟人说去。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说他让人把卖煤气的车砸了,砸车的人被逮了。

4、情况说明证明,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打电话将赵某某约到某一地点见面,公安机关于当天在三原县盐店街“上海客都”超市附近将赵某某抓获。

5、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车辆被砸毁部分价值2070元。

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照片辨认赵某某、惠某某为砸他车的人。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泾阳县三渠镇同官张村斜刘组村内东西路上,该路东西走向,向东与通往南余的村路相交,向西至斜刘组村组西头。中心现场位于该路中段刘*家门口附近。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明,2012年6月21日从唐某某处扣押钢管一根。2012年8月8日从*某某处扣押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被告人惠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领回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

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生于1986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生于1986年3月3日,被告人文某某生于1991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生于1991年8月15日,被告人惠某某生于1992年2月4日,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文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三*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11、释放证证明,被告人赵某某2011年6月23日被刑满释放。

12、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6月27日至2010年6月26日至。被告人文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5月24日至。

13、谅解书证明,由于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整,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8时30分,他在惠某某租的房子睡觉,文某某打电话让帮个忙。他同意后,文某某把他和惠某某叫到新华商务宾馆。进了房间看见徐某某,徐某某给他们说了让到高渠找辆车一砸,然后文某某就开车把他和惠某某拉到高渠王村。文某某给让那人给高渠王村西头送罐煤气。他们就在那等,文某某说一会看见车一砸就行了。等了十分钟,卖煤气的来了文某某就开车追,追上后文某某就将车挡在拉煤气车的前面,他拿刀在车左门和车玻璃砸了,惠某某拿钢管将右侧车门和前挡风玻璃砸了。*某某砸的时候把钢管掉进了卖煤气的车里,完了后他们上车,卖煤气的女的拿砖把文某某开的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了。

1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初,他和朱某某吃饭,朱某某就给他说有个送煤气的老越界在高渠送煤气,把市场搞乱了,让他找人找找他,不管用什么方法让他别到高渠送煤气。他答应后就给徐某某说了这事,并于2012年6月20日晚上到三原新华商务宾馆见了徐某某,让徐某某叫上赵某某、文某某、惠某某去处理这事。当时文某某也在,他让文某某早点睡,第二天还有事。事前他还给惠某某说过晚上早点睡,第二天还有事。

1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陈某某给他电话让他明早和文某某他们联系一下,有一个卖煤气的事要解决一下,他已经给文某某他们讲好了。第二天他就打电话给文某某提醒,并让文某某他们过来,当面给他们交代了砸车的事,然后文某某就和惠某某、赵某某开车走了。

17、被告人文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晚上,他和陈某某、徐某某在三原*宾馆聊天,陈某某让他早点睡,说明天还有事。第二天早上七点。徐某某来他房间说三原一个卖煤气的跑到高渠卖煤气,你叫上惠某某、赵某某把他们的车砸了。他同意后就联系惠某某、赵某某,后把他们接到徐某某房间。徐某某就让他拉着惠某某、赵某某到高渠王*。在路上时,徐某某给他说了卖煤气的手机号。他将车开到高渠王*西口的路上时,就给卖煤气的打电话让给高渠王*送罐煤气。过了十分钟,卖煤气的没进高渠王*就将车朝南开走了。他看见后就开车追,到三渠镇同官张村的路上拦住了车。赵某某拿把砍刀、惠某某拿根钢管将送煤气的货车的玻璃和车门砸坏了。之后他开着车带赵某某、惠某某跑了。

18、被告人惠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8时30分,他和赵某某在他租的房子睡觉。*某某打电话让他去高渠王把一个车砸了。他同意后,文某某就把他和赵某某接到三原县新华商务宾馆。进去后见到徐某某,徐某某让他们到高渠王村找个卖煤气的把车一砸。他们就去了。在去的路上,文某某打电话让送煤气的到高渠王村西头送煤气。到那后等了十分钟,卖煤气的来了。*某某就开车挡住卖煤气的车,他拿钢管把车的右车门、前挡风玻璃砸了,他拿的钢管掉进了被砸的车里。赵某某拿刀把左侧车门和车玻璃砸了。卖煤气的女的拿砖把文某某开的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了。之后文某某开车把他和赵某某拉到三原县白鹿花园,他俩下车后文某某开车就走了。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文某某、赵某某、惠某某任意损毁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2070元的财物损失,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惠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均表现积极,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惠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罪行,应撤销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至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止)。

二、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对文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犯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二月六日至二0一三年五月七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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