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处罚金1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元(已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曹*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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