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莲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向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3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3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向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