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1年4月2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5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在陕西省富平监狱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
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