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持弩威胁、殴打本村村民张*、张*,毁坏张*丙家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辩解他没有打张*的头部。辩护人的理由是虽然与张*、张*、张*发生纠纷或者肢体磨察,都是因日常有小纠纷处理不当所致,主观动机上没有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没有为了开心寻求精神刺激,客观上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1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因与同村村民张*有矛盾,为泄私愤,便驾驶自己的银灰色标志轿车在柳枝镇街道西头的张*家前门大路上持弩击中前窗户的防盗网,后该李驾车向西逃离。张*儿子张*丁听到响声后驾车追赶,当追至王*路口北边生产路时,该李停车持弩对张*丁进行恐吓,张*儿子便驾车返回家中。后张*等人正在大门口寻查时,该李又驾车返回张*门前,并再次持弩击中张*家前门墙体后逃离。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8月24日华县公安局接柳枝镇伏中村村民举报:该村村主任李*持弩袭击村民张*、无故殴打该村委会委员张*乙、并多次闯入该家无故滋事。2014年10月10日华县公安局对李*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同日在华县柳枝镇将其抓获;(2)被害人张*陈述证明:他家在柳枝工商所隔壁,是个门面房,面向老公路。2011年11月2日晚上,他在后边卧室看电视,他儿子张*丁和两个朋友王*、王*乙在前面客厅聊天,约22点左右,张*丁急匆匆跑到他卧室说,刚才听见窗户砰的一声,有人拿气枪一类的东西射窗户,张*丁和朋友追出去追到王*路发现是李*,李*举着气枪说“你过来弄死你”,他们就回来了。张*一听就准备叫人找李*时,李*开的车就从西边开过来,张*丁准备挡车,那辆车就朝张*丁*,张*丁向后一闪没有撞到。那辆车掉头又返回路过他家门时,李*从驾驶室伸出一个弩,对他喊“打死你!”,说着就射了一弩,张*丁将他推开,没有打中人,打到了墙上,然后那辆车就朝西跑了;(3)证人张*丁证言证明:2011年11月2日晚上9点多,他和战友王*、朋友王*乙在他家客厅闲聊,他父母在后面卧室看电视,突然听见窗户砰的一声,他的第一反应就是窗户被气枪一类的东西击中了,他三人就赶紧出门,看见斜对面公路上停了一辆灰色小轿车,对方看到他们后就开车向西跑了,他们追到王*路口,这辆车拐向去毕家方向在不远处停了下来,他们的车在相距大概30米处停下,通过车灯灯光看到对方是李*,正双手举着类似枪的东西还在威胁他们,他们怕吃亏就开车返回,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爸,他担心李*再来闹事就准备了一把类似长矛的刺刀,他和他爸在门口正在查看是什么东西打的窗户时,李*开车从西边过来了,他准备挡车时,车开的很快要撞他,他赶紧朝南躲开了,这辆车开到公路东边一点又掉头开了回来,他爸准备找砖砸时,李*从驾驶室伸出一把类似枪的东西朝他爸方向放了一枪,子弹打到他家墙体上,这辆车就迅速向西跑了,之后在他家门口发现了弩所用的子弹,样子像飞镖,他们才知道李*拿的是弩;(4)证人王*证言证明:事情经过与张*丁陈述一致。还证明,当时天太黑以为对方持了一把气枪,后来从张*丁家找到了用弩一类的工具击发的像飞镖的子弹,上头是红色塑料,下头像钢钉,才确认对方拿的是弩;(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华县杏*学对面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2011年11月2日晚12点,李*坐出租车过来说车坏在北沙桥那块,让他开车过去把车拖到修理厂修理,是一辆银灰色东风标志轿车,当时是油泵坏了,他没有打开过后备箱,也不知道后备箱放的什么;(6)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1年11月3日华县公安局柳枝派出所民警,从杏*学对面小白汽车修理厂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东风标志轿车后备箱内提取一把弩,该弩全长96厘米,木柄,无标牌并依法扣押;以及依法扣押完整的钢标一个,7.3厘米长,红色塑料标尾。破损的钢标一个,无标头,红色塑料标尾破损;(7)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2011年11月9日收到柳枝派出所交来弩一支,全长96厘米,木托。已于2014年9月24日由渭南市公安局在韩*钢公司统一集中销毁;(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华县柳枝镇伏中村张*家。及张*丁指认现场照片,李*指认弩照片均无异议;(9)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载:华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对李*因非法购买弩并长期携带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决定,该决定经渭南市公安局复议,予以维持;(10)被告人李*供述证明: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左右,他喝完酒开着他的银灰色标致307轿车,走到张*家门口,看到灯亮着大门关着,他就停车拿出随身携带的弩朝张*家的客厅玻璃上打了一下。然后开车朝西走,一直开到王*路口停车,准备在车里躺会,看到好像是张*儿子开的车撵了过来,他隐隐糊糊记得和对方对骂了几句,他就开车掉头走了。躺了一会酒劲上头了,他就往回走,张*他儿子当时要挡车,他就直接把车往前开,调头后又开到张*家门口骂了几句,又拿出弩朝张*家打了一下。就开车朝西开到北沙桥跟前车坏了,车坏后他就把弩放到车的后备箱,就挡了一辆出租车去了杏*学对面白某某修理厂,让给他拖车。他当时喝酒了,心里不舒服才做出了这个事。弩是2009年他到河南看牡丹时从地摊上花了1200元买来的,弩里面装的是一种七八公分长的小飞镖,前头是铁钉,后头是红色塑料尾翼;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二)2010年1月28日(农历2009年腊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在华县柳枝镇四海春饭店参加其村村民张*生日宴席时,在该饭店大厅内遇见正在就餐的同村村民张*乙,李*遂无故用拳头对张*乙头部进行击打,并将张*乙饭碗摔碎,致张*乙头部受伤。之后,被告人李*亲属支付了医药费。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明:张*乙于2014年9月4日报案称,2009年农历腊月14日中午他在柳枝街道四海春饭店吃饭时,李*从他背后抱住就打,当时在场人员将他们拉开,后还将他吃饭的桌子踢翻;(2)被害人张*乙陈述证明:2009年农历腊月十四日,中午两三点左右,他去柳枝街道四海春饭店吃饭,刚点了一碗面,碰见时任辛*人大主席高某某,他两就坐在一张桌子上,他两正吃的时候,李*从他身后过来抱着他用拳头朝他头上打,打了有两三分钟就被人拉开了,李*还把他们吃饭的桌子用脚蹬倒了,然后他就走了。后来才听人说原因是没有叫李*入党。当时李*打他后,他直接去镇政府找到副书记反映,副书记让先看病,他因头疼在伏中村医疗站打了三天吊针,医疗费是李*家出的,给他看病的大夫是方某某,当天李*父亲李*和镇上的副书记拿的东西到他家给他道歉,他也就原谅了;(3)证人方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一二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左右,张*乙来他卫生所看病说是头疼,他检查发现头上有个大包,就打消炎针进行治疗,听张*乙说头上的包是当天在柳枝街道吃饭的时候被伏中村村主任李*打伤的。打了有五六天的消炎针,总共治疗费用是270元,费用是李*父亲李*付的;(4)证人武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元月份左右,一天中午12点以后,李*在他开的四海春饭店后面包间吃饭,张*乙和高某某在前厅西北角的条桌上吃面条,他当时在厨房做饭,在厨房可以看到前厅,他看到李*喝了酒后从包间出来,来到张*乙吃饭的桌前,没听清说了什么,过了一会,李*用拳头打了张*乙头部几下,还把张*乙吃饭的碗筷也扔掉了,饭桌掀到了一边,高某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劝开后,张*乙从南边的后门离开了;(5)证人李*证言证明:事发后第二天,他代表家人和镇上的一位干部去张*乙家道歉;(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当天中午1点左右他朋友张*戊过生日,在四海春饭店请客吃饭,张*乙在大厅吃面,李*看到后就骂了一句,说着就上去打张*乙,用拳头在张*乙头上打了几下,他跟王*乙赶紧上前把他们拉开了,张*乙就从饭店后门走了;(7)证人张*戌证言证明:他父亲张*戊过生日当天,他和李*等人在四海春饭店包间吃饭喝酒,期间李*去了饭店大厅,一会,他听到大厅乱乱的,他就去了大厅,看见李*站在大厅,嘴里骂张*乙,当时张*乙都走了。事后他听说李*和张*乙发生了冲突;(8)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当天中午两三点,他们正在四海春饭店包间吃饭,镇上的高某某进到包间说“李*打我村委员”,他就赶紧走出包间来到饭店大厅,李*和张*乙二人都不见了,后来他听张*乙说,当时张*乙正在大厅吃饭,李*看见张*乙就打了几下,被高某某挡住了;(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柳枝镇街道中段四海春饭店内,经受害人张*乙指认无异议;(10)被告人李*供述证明:2009年腊月的一天,他在四海春饭店吃饭,当时酒喝多了,出来看见饭店大厅西北角张*乙和高某某在吃饭,因为他和张*乙有矛盾,他就上去拍了一下肩膀,说你也在吃饭,后张*乙骂他,我就把张*乙碗和筷子扔了,后被人拉开,张*有从后院跑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三)2011年元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窜至该村村民张*家中,无故将张*家大门用脚蹬开,并手持铁棍将张*家卧室门砸开闯入张*卧室辱骂张*,并手持铁棍欲打张*时,被随后赶来的其父亲李*某及群众拉开。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再次前往该村村民张*家滋事,当行至张*家门前附近时,被赶来的其父亲李*某,儿子李*村民拉住,李*某便对张*进行辱骂,后被拉回。随后李*某在电话中再次对张*进行辱骂威胁。之后,被告人李*某亲属对张*家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9月4日张*丙报案称,2011年一二月份他村主任李*手持钢棍趁半夜他全家熟睡之际,闯进其家,砸坏两道门,闯入他卧室叫嚣弄死他全家。2012年5月还是趁他全家熟睡之际,晚上12点手持凶器在他家门上用刀轧了一下,到第二天早上给他打电话说要弄死他全家,当时他妻子向柳枝派出所报案了;(2)被害人张*丙陈述证明:2011年一二月份马上过年了,一天凌晨一二点左右,他已经睡了,突然听见咚的一声,他家大门被人弄开了,他就赶紧把灯拉着,穿衣服,这时候卧室门也被弄开了,他一看是李*,手里还拿着一根铁棍,他就急忙抓住铁棍的另一头,李*还在不停的重复骂他,接着李*他爸李*和村会计张*庚进把李*拉回家了;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一二点左右,他已经睡了,听见咚的一声就没动静了,他也没管事继续睡觉了,第二天早上,他发现大门被人用刀砍了一道,红漆也掉了,他一打听是李*和另外一个小伙干的。二次门的损坏,李*不久就叫人修了;(3)证人张*辛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一天晚上,李*手里拿着菜刀指张*丙的家,李*被他爸李*抱住了,他一看是这事就关门回家了。李*在吵闹了二三十分钟左右就再没有听到声音了。还有一回比这事早些,李*冲到张*丙家里把人家屋里砸了,这件事是他听说的;(4)证人张*庚进证言证明:2011年一二月份李*冲到张*丙家中手拿铁棍闹事。过了几天他就找人将张*丙家中的门换成了新的防盗门,花了大约800元,事后李*的媳妇把钱给他们清了;(5)证人李*证言证明:2011年初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左右,建*的媳妇给他说,建*喝多了朝街道东头走了,他怕酒后闹事,就赶紧撵出去,一直撵到柳枝信用社门口,建*不回,他两一直拉扯到张*丙家门口时,建*用脚把张*丙家门蹬开后顺手在家拿了一根铁棍,又蹬开卧室门,张*丙就从床上起来了,建*就要打张*丙,他就赶紧夺,铁棍夺下后,他用铁棍在建*身上打了几下,建*有点清醒,他就把建*硬拉回家了,之后他给张*丙家把损坏的门赔偿了;还有一次也是在建*酒后,建*跑到张*丙家门口骂,被他和孙子等人拉回家了。(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方位情况;(7)被告人李*供述证明:2011年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家对面喝酒,喝完酒后半夜一点多,他一个人摇摇晃晃的往街道东走,觉得干了几年主任钱没挣上,还欠了外面许多钱,就在街道上乱骂。走到张*丙家门口时,他骂张*丙让出来,他看不给开门,就一脚踹开大门,顺手取了跟铁棍,蹬开卧室的门,他就上前准备要打张*丙,这时他爸李*和他村会计把他拉回了家;2012年上半年一天半夜,他喝了酒一边往张*丙家走,一边在街道乱骂,走到张*丙兄弟张*门口时,张*壬,张*癸,张*戌东要拉他回家,他当时破口大骂,这些人看他要惹事,就把他抬回去了,他回去后非常生气就打电话骂了张*丙,之后他就睡觉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村主任,借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辩解,经查,有证人证明有殴打张*乙头部情节,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无罪意见,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二、钢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