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3)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8日21时许,史*甲(已判刑)在华县子仪*酒店门口酒后倒车时与驾驶陕EG0034黑色广本轿车的郭某某发生口角,该史为泄愤将郭某某广本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踩坏,后被围观群众劝开。随后,史*甲又纠集被告人谷*及赵某某、杨某某、吉某某、杜某某(四人已判刑)等十余人持刨刀等工具乘坐杜某某驾驶的羚羊轿车及出租车,再次到子仪*酒店门口对郭某某的广本轿车二次砍砸,经*证中心评估,车损价值人民币33830元。被告人谷*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在1—2年有期徒刑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21时许,史*甲(已判刑)酒后在华县子仪*酒店门口倒车时与驾驶陕EG0034黑色广本轿车的陕西神*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发生口角,为泄愤史*甲将郭某某广本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踩坏,后被围观群众劝开。随后,史*甲又纠集被告人谷*及刘*、赵某某、杨某某、吉某某、杜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刑)等十余人持刨刀等工具乘坐杜某某驾驶的羚羊轿车及出租车,再次到子仪*酒店门口对郭某某的广本轿车进行砍砸,史*甲手持刨刀向车体上乱砍并站在车顶用脚猛踩将车窗玻璃全部打碎,刘*、吉某某各自手持刨刀向车体上乱砍并从路边捡来石块向车体投砸;被告人谷*、赵某某、杨某某各自用脚在车体上乱踩乱蹬并用手将车门掰坏,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经华*证中心评估,车损价值人民币33830元。之后史*甲仍为发泄不满情绪,当晚再次纠集被告人谷*及吉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前往下庙镇街道寻找被害人郭某某的旧居,史*甲持砍刀向郭某某已出租的房屋卷闸门上砍砸,并伙同其他被告人又将下庙街道潘某某家的门窗玻璃全部砸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谷*到华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史*甲的家属与被害人郭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证明材料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报案后通过对谷*之父做工作,谷*于2011年9月30日投案自首;(2)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9点半左右,他开广本准备停车,一辆红色桑塔纳倒车,正好碰到他车前面,他下车查看,从桑塔纳小车上下来四五个小伙,一个小伙骂他并夺他车钥匙,开车的司机上车将他车前挡风玻璃踏了一个洞,他就打110报警。他准备叫人把车开走修理,那伙人又来了,这次来了二三十人,拿的钢管、刨刀把车又砸了一回,这回把车上所有玻璃、车顶都砸了;(3)被害人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她在家睡觉,听到有人砸她家玻璃,门和窗子玻璃全部砸碎,她就打110报警了;(4)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他在家睡觉,听到有人砸他家的卷闸门,第二天早上发现卷闸门上有刀砍的痕迹;(5)同案犯史*甲供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他和朋友在天宇酒店喝完酒倒车时和郭某某的车差一点挂了,郭打他一拳将他嘴打烂了。他很生气,将郭某某广本车的挡风玻璃踩碎,后又打电话叫人,由于当晚喝多了,记不清叫谁了,二次返回子仪路时有十几个人,记得有刘*、赵*、杜某某、吉*、杨*某、谷*、党*几个。他们动手没有记不清,他在广本车的车顶上又跳又踩,还拿一把大砍刀在车上砍了几下。刀是他从他家拿的;(6)同案犯吉*某供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党*说是史*甲叫他到子仪路,于是他和杨*某打的来到天籁星空门口,见到史*甲后,史*甲给了他一把刨刀,并叫他砸旁边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他就拿刨刀在那车的挡风玻璃上砸了几下,他们一伙人大概砸了五六分钟,砸完后就坐车一起到江湖翅客吃饭去了,吃完饭后又随同史*甲到下庙街道砸了一户人家,他们用石头把那家人的门窗玻璃全砸碎了,随后就跑了;(7)同案犯赵*某供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他接到史*甲的电话后和谷*打的来到天宇酒店门口,下车后他看见史*甲和几个小伙在砸一辆黑色轿车,史*甲叫他过去帮忙砸车,谷*上去用脚在车身上踏了几脚,他也用脚在那车身副驾驶的侧面上猛踏了几脚,砸完后和史*甲他们一起在江湖翅客吃了饭,吃完饭后又随同史*甲到下庙街道砸了一户人家,他们一伙人当时拿石头往那家人的门窗上砸,把玻璃都砸碎了;(8)同案犯杨*某供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他接到史*甲的电话后和吉*某打的来到天籁星空门口,下车后看见史*甲一伙人在砸一辆黑色小轿车,他就上去在车身上用脚猛蹬,谷*也是用脚在车身上乱蹬。砸完后和史*甲他们一起在江湖翅客吃了饭,随后又和史*甲他们一起到下庙街道砸了一户人家的门窗,他当时嫌在他村里,就没动手砸那家人的门窗;(9)同案犯杜某某供述证明,史*甲给他打电话说他让人打了,让他去聚缘网吧,他见到史*甲后,史让他帮忙送他去子仪路,在路上,史不停打电话叫人到子仪路,到“星空”KTV门口,史*甲又坐一辆白色面包车走了,过了一会那辆白色面包车又上来,把车停在一辆黑色广本车跟前,史*甲和七八个小伙从车上下来后就砸广本车,在砸的过程中,史*甲和刘*人拿一把长砍刀往车上砍,其他人用脚踢、捡砖头砸,约十分钟,把那辆车的玻璃全砸碎了,车门也搬坏了,车外壳砸的不成样子。后那伙人坐刘*的北斗星和那辆白色面包车走了;(10)同案犯刘*供述证明,史*甲给他打电话让到星空KYV门口,他到后看到史*甲正站在一辆黑色轿车顶上跳,当时那辆车玻璃全被砸碎了,车外壳砸的不象样子,他在被砸车上蹬了一脚;(11)证人党*证明,史*甲让他给杨*某、吉*某打电话,后到子仪路天籁对面,他看到龙*、赵*等人走到一辆黑色广本轿车跟前,说就是这辆车把他的车撞了,让砸这辆车,先是龙*和吉*一人拿一把刨镰砸广本的挡风玻璃,后龙*把刨镰给了另一小伙,龙*站在车的前引擎盖上乱踩,其他人乱蹬,搬车门;(12)证人张*证明,史*甲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一拳,让他到子仪路去,他和杨*打的到天籁门口时,看见有人砸一辆黑色广本小轿车,史*甲站在车顶天窗位置,跳起来用脚踩车顶,吉*和一个叫耿的各拿一把刨刀砸车,刘*从他的北斗星车上拿一把刨刀在车上砍;(13)证人貟*证明,他看到有二十几人手拿钢管、水泥块、刀具等在广本车乱砸;(14)证人谷*某证明,他路过华隆商务酒店门前时,看见郭某某被四五名男子围着,他叫郭,一个小伙骂他还往他这边追,他就跑了并在不远地方看着,见那四五个人砸车,一个小伙还在郭某某车顶上跳,砸了几分钟后那几个人就走了。过了约二十几分钟,来了几辆车,下来二三十人,手持木棍、铁棍、刨刀等工具砸车,砸了几分钟就坐车跑了;(15)证人张*某证明,郭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闹事,他去后见有四五个小伙和郭某某说什么,说着就厮打开了,他就打电话报警,在此过程中,有一小伙开始砸车,在车顶上乱跳,砸了几分钟后那几个人就走了。过了约二三十分钟,来了几辆车,下来二十几人,手持木棍、铁棍、刨刀等工具砸车,砸了几分钟就坐车跑了;(16)证人史*乙证明,她哥史*甲说他在子仪路被人打了,她上去见有人拉她哥,她哥不停喊,还上到一辆黑色小轿车顶上用脚踩车,车的挡风玻璃已烂了,她劝不住就走了;(17)证人史*丙证明,他到子仪路见史*甲站在一辆黑色小轿车上叫不下来,周围有很多人围观,车辆所有玻璃都碎了,他把史*甲叫走了;(18)证人史*丁证明,他见史*甲等人砸广本车,他劝不动就给史*丙打电话让他儿子别再闹事了;(19)证人徐*、高某某证明,他们和史*乙准备去天籁星空唱歌,见门口一群人,还拿着工具在砸一辆黑色小轿车;(20)证人姚*证明,史*甲与郭某某因倒车发生纠纷,两人发生厮打,史*甲的嘴角流血了,他拉史没拉住,史*甲跳到广本车上,把前挡风玻璃踢烂了,后又打电话叫人,他的车没手续,就开回家,二次到出事现场,见史*甲和十几个人砸车史跳到车顶上乱踩,有五六个人围着车用刀砸,用脚踢,还掰车门。最后史*甲他爸将史*走了;(21)证人王*证明,史*甲与郭某某因倒车发生纠纷并厮打,他们劝不住,史*甲跳到广本车上,把前挡风玻璃踢烂了;(22)证人王*证明,史*甲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他坐出租车到天籁门口,见史*甲的样子可能喝酒了,旁边一辆广本车前挡风玻璃烂了,他拉史*不走,就自己坐车回家了;(23)证人刘*某证明,他拉史*甲的父亲到天籁星空门口,见史*甲和一群人在砸一辆车,史*去拉史*甲,有人用石头砸,用脚踏,砸完后他将史*他们拉到灯塔就走了;(2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砸车辆、卷闸门照片等证明现场位于华县杏林镇子仪西路天宇大酒店门前;(25)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车辆损失价值33830元;(26)修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史*甲之父就民事赔偿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7)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事实及同案犯处刑情况;(28)被告人谷*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上,他和赵*正在家中闲谝,史*甲给赵*打了个电话,说他让人打了,叫赶快到子*宇酒店门口。他和赵*就坐了辆出租车到了子仪路。到那后他看见史*甲站在一辆黑色广本车旁边,周围还围了很多人,警车也在。他和赵*走到史*甲跟前,史*甲说开广本车的人把他牙打掉了,他找那人算账哩。当时周围还有认识史*甲的人都劝史走,史*甲走后,他和赵*也走了。他俩坐车还没到他家,史*甲又给赵*打电话让他俩到子仪路,他们到子*宇酒店门口,史*甲和几个人已经开始砸那辆黑色广本轿车,他和赵*下车后没有动手,史*甲骂他俩嫌不帮忙砸车。他俩就到广本车前,他将车门掰坏了,用石头把车的后挡风玻璃砸了。赵*在车门上蹬了几脚,过了一会,史*甲他爸来了,把史*甲拉走了。他们散了后,去江湖翅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史*甲提出到下庙找刚才车被砸那人。饭后史*甲开车拉他、赵*、杨*某、吉*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小伙一起去了下庙,到下庙街道南边三十米左右,车停下来后,史*甲下车走到一家卖饲料的门口,史*甲一人拿砍刀在那家卷闸门上砍了一刀,还用石头朝门上砸了一下。然后史*甲上车说可能不是这家,他们又到街道西边一家卖饲料的门口,史*甲让他们下车拾砖头砸那家门窗,他们几人就下车分别拾砖头、石头砸那家人的门窗上砸,把窗上的玻璃全砸了,史*甲拿刀在那家门口的树上和门上砍了几下,后来那家人灯亮了,他们就跑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谷*行为积极,属主犯,因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本案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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