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xx、刘xx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0)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刘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云xx、被告人杨xx、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郭xx纠集被告人杨xx、刘xx及龚xx、李xx、龚xx、张*、李xx、李xx、张*(均另案)等人到大明街道找人闹事,未见其人。当日下午在返回金惠乡路经兴国村时,龚xx提出找马xx闹事,后郭xx等人在三*石厂找到马xx,郭xx、龚xx、龚xx、杨xx对马xx实施殴打,马xx之子马xx见其父被打,手持木棍赶到现场被李xx夺下木棍,在马xx头部打一棍,后李xx等人逃离现场。马xx的伤情经鉴定属于重伤。被告人杨xx、刘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xx、刘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xx辩解:我没有打马xx。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郭xx纠集被告人杨xx、刘xx以及龚xx、李xx、龚xx、张*、李xx、李xx、张*(均另案)等人到大明街道找人闹事,未见其人。当日下午李xx、郭xx等人酒后返回金惠乡途经兴国村时,龚xx提出找马xx询问马*坏他家房门一事,各被告人均同意。后在三*石厂东边生产路上,被告人刘xx、龚xx将马xx的车拦住,质问马砸坏龚xx家房门一事。郭xx等人赶到现场后,郭xx、龚xx、龚xx对马xx实施殴打,马xx之子马xx见其父被打,手持木棍赶到现场被李xx夺下,被告人杨xx与龚xx对马xx实施殴打,李xx持棍在马xx头部打一棍,后李xx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马xx头部遭受钝性外力打击,造成颅内血肿、脑挫裂等损伤并遗留有肢体活动障碍等后遗症属于重伤。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xx到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伤害马xx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杨xx、刘xx各赔偿医疗费2000元,其他各被告人赔偿6200元,共计10200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杨xx、刘xx就民事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xx赔偿马xx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刘xx赔偿马xx经济损失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要求二被告人民事赔偿的请求。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刘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害人马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9年12月18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崔*石厂的河道里*石头,刚出河道,龚xx和刘xx将他的车挡住,刘xx问他为什么将龚xx家的门砸坏。这时郭xx、龚xx从一面包车上下来,龚xx在他身上打了几拳,郭xx也从他后面用拳头打,他儿子马xx从砂石厂拿一木棍过来被四五个小伙扑到跟前将手中的棍夺了,他就往马xx那边走,被夺棍的小伙子用棍在他头上打一下的经过;(3)同案犯龚xx的供述,证明2009年12月18日,郭xx叫他和李xx等人帮忙闹事,后在大明街道未找见人。在返回金*途中,他提出去找马xx问砸他家门的事,在三*石厂找到马xx,他先将马xx的车挡住,问他家门咋弄,马xx说不是他踢的。后在撕打中,他将马xx从车上拉下来,用拳在马xx脸上打了两拳;(4)同案犯李xx、郭xx供述证明,2009年12月18日上午10点多,他们同龚xx、龚xx、杨xx、李xx、张*、刘xx、张*、李xx等人到大明找人未见,后一块在镇上吃完饭返回村子。途中龚xx说找马xx问砸坏房门的事,他们十人赶到马xx干活的砂石厂,龚xx和刘xx问马xx事情怎么处理,郭xx下车先用拳头在马xx脸上打了几下,马xx儿子马xx拿一根木棍过来,几人将棍夺下后,李xx拿起棍子在马xx头上打了一棍;(5)同案犯张*、李xx、李*、张*供述证明,他们和郭xx等人吃饭喝酒后,在返回时龚xx说马xx将他家门砸坏了,后他们一起找马xx。到现场后他们准备往跟前跑被刘xx拦住;(6)同案犯龚xx供述,郭xx提出去找马xx,龚xx说把他家门的事也问一下。到现场后他将马xx踢一脚,打一拳;(7)证人马xx证明,他听说有人在河道里打他爸,他就拿了个棍赶到现场,被人将棍夺了。*xx等人和他及他爸撕打,后听见“咣”一声,他看到他爸抱住头躺在地上的事实;(8)证人王xx证明,河里来了一辆红色的面包车,下来7、8个小伙,后又看见马xx拿木棍跑下去,马xx从车上拿一根铁撬杠和刘xx夺,其他人都下车,马xx后又和一个小伙抱着撕打,车上又下来几个拿长板凳要砸,他喊不要打架,那些人又上车了;(9)证人李xx证明,马xx被一个高个子小伙用木棍在头上打了一下,其中有人拿石头砸马xx儿子一下;(10)证人薛xx证明,马xx和他去龚xx家找过马xx的二儿子,他们是用手敲门,并未用脚踢门,也未发生任何口角;(1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大明镇三*石厂生产路;(12)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马xx头部遭受钝性外力打击,造成颅内血肿、脑挫裂等损伤并遗留有肢体活动障碍等后遗症属于重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1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李xx、马xx对作案现场予以辨认;(14)华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证明刘xx2010年8月10日投案,涉案人员龚xx、张*、李xx、李xx、张*多次查找未到案;(15)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明马xx的伤情;(16)公安机关交款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xx赔偿医疗费2000元,被告人郭xx赔偿医疗费600元,其他各被告人赔偿7600元,共计10200元;(17)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证明被告人杨xx、刘xx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杨xx赔偿马xx经济损失20000元,刘xx赔偿马xx经济损失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撤回对杨xx、刘xx的民事赔偿请求;(18)被告人杨xx、刘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相一致,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刘xx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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