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强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法院:古浪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字(200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农历正月初五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汤*(另案处理)、张*在古浪县大靖镇“正大宾馆”将古浪三中学生和文*、王*殴打后,被告人高*将王*拖至另一房间,不顾王*的哀求,强行将王*奸污。

2、200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以古浪县大靖镇工商户王*不请其吃饭为由,在王*商铺内两人发生争执,高将王*至商铺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王*腹部戳伤,经鉴定王*伤情为重伤。

3、2004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汤*,以古浪三中学生和文*、赵*与其亲戚发生争执为由,将赵*、和文*殴打。

4、2005年4月份的一天,汤*以打电话为由,借用大靖镇个体户崔*的手机给被告人高*打电话,后汤*把手机交给高*,当崔*索要手机时,高、汤二人拒不归还,并将崔*殴打。

5、2005年4月份,被告人高*伙同汤*将大靖镇西关村村民曹*拉至古浪县中医院,以曹*在背后说其坏话为由,将曹殴打。

6、2005年7月,被告人高*打电话叫大靖镇电管站职工黄*和他一起喝酒,黄以工作忙为由拒绝,高*伙同汤军武窜至黄的办公室将黄进行殴打。

7、2005年冬季,被告人高*以在兰州无法生活为由,强行让大靖水管处职工樊*先后给其现金300元。

8、2006年2月3日,被告人高*乘座的桑塔纳轿车与海子滩镇村民董*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大靖镇北街相遇,高以董*的三轮车将其乘座的车挂坏为由,向董*现金1000元,遭董*拒绝后,被告人高*唆使汤*、马*(另案处理)将董*三轮车的玻璃砸碎。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当庭辩称王*是向其索要现金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伤王正礼也不是故意的,未打过赵*、和文*、崔*、曹*等人,打黄文章是和他开玩笑,樊*给其现金300元是自愿的,没有索要过董*的现金,也未唆使汤*、马挂子砸董的三轮车玻璃,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

辩护人姜*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无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给了被害人100元现金,故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充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的行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强奸罪

2004年农历正月初五晚22时许,被告人高*酒后伙同汤*(另案处理)、张*(系甘肃*电学校学生)到古浪县大靖镇“正大宾馆”住宿时,发现在校学生和某某与其女友(17岁)在隔壁房间聊天,遂强行将隔壁房门叫开,对和及其女友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高*将和的女友叫到其登记的房间内强行奸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门开后进来三个男人,一个大个子、三十多岁的男人啥话没说就对和某某拳打脚踢,后又叫和脱光衣服趴在床上,用皮带在和的背部一顿乱打,还抽打了我两下。后他叫我到他住的房间,威胁我,用枕头捂住我的脸,强行把我奸污。后和某某告诉我那男人是高*。我因为害怕高*,又担心名声不好,就没报案;

2、被告人高*的供述:我和汤*、张*三人酒后去“正大宾馆”住宿,发现隔壁住的是和某某和其女朋友,敲开门进去后,我和汤*将和某某打了一顿耳光,又让和脱光衣服爬到床上,我拿皮带抽打了一顿,后我把那姑娘叫到我们房间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认为她能与和某某睡觉,我们也就能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想占有她;

3、证人和某某证言:高*、汤*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进到房子里,把我打了一顿耳光,后又用皮带蘸上水抽打我,还叫汤*去拿枪,吓唬说要把我用枪打死。然后他把我的女友拉到另一个房间,我跪下给他求饶,他把我推出来,将门反锁。约半小时左右,他把门打开,女友哭着从房里跑出来进了卫生间,我看见她裤子上、腿上流了很多血。她哭着告诉我高*把她强奸了。后高*又到我们房间威胁我不让告状;

4、证人汤军武证言:高*打了和某某后,把那个姑娘拉到他的房间,和某某请求高*放过他女朋友,高*不理睬,把和某某从房间里推出来将门反锁,20多分钟后,那姑娘从房间跑出来。我进到房间里,看见高*躺在床上,床单上有一团血;

5、证人张*言:高*用巴掌将和某某打了几个嘴巴,和某某领的那个姑娘去挡,被高*搧了6、7个巴掌,高*让和某某脱光衣服爬到床上,汤*将自己的皮带解下来,放到暖水瓶里蘸了水,高*拿上把和某某抽了十几下。高*又吓唬要用枪打和某某。高*把那姑娘叫到隔壁房里,和某某让我去挡一下高*,门锁着,我听见高*吓唬那姑娘让她脱裤子,那姑娘不同意,我敲门高*也不开。后来那姑娘出来,吓得浑身发抖,高*和汤*给和某某说不能报案,否则小心着。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客观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故意伤害罪

200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酒后到大靖镇街王*经营的“碟片总汇”店铺内,要求被害人王*请客吃饭,王以自己要到车站取货为由推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将王*出店铺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王的左腹部刺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王*左腰部腹壁穿通伤、大网膜血管破裂、腹内积血、休克,法医鉴定属重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王*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6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陈述:高*对我说“走,吃个饭走”,我说“没时间,要去车站”。高抓住我的胳膊从铺子里捞出来,又要我去吃饭,我说不去,他就在我左侧肋窝戳了一刀,又戳时我右手抓住刀,把我的手也划破了,他就把刀子抽回了;刀是银白色的,刀刃约5寸长;

2、证人李*证言:高东进到我们的铺子里叫我丈夫去喝酒,过了一会儿,我丈夫进到铺子里,手上流血,我问他手怎么烂了,他捂着腰说不出话。后来就去了医院;

3、证人梁*、秦*证言证明王*因不和高*去吃饭,被高*用刀在左侧肋窝戳了一刀;

4、证人银玺、李*证言证明因为王正礼不去喝酒,被高东用刀子戳伤的事实;

5、古浪县公安局古公刑技字(2005)108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伤情为重伤;

6、领条及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给被害人医药费1200元;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高*用刀戳伤王*的中心现场在王*的商铺前;

8、被告人供述:王*向我要半月前我租的碟片,发生口角,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铅笔刀在他的肚子上捅了一刀;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寻衅滋事罪

(1)2004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伙同汤*,以古浪三中高二年级学生和文*、赵*与其亲戚发生争执为由,将二人叫到三中校门口进行殴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的陈述:2004年我上高二的时候,一个学生叫我和和文*,说校门口有人找我们,到校门口,高*和汤*问了我们两个的名字,就把我们打了一顿,后我害怕他们找麻烦,花100多元请他们吃了顿饭;

2、被害人和文*陈述;2004年我上高二时,我的朋友赵*和高*的一个亲戚发生争执,我劝架后把高*的亲戚说了两句,过了几天,高*、汤军武骑摩托车到校门口把我和赵*叫出去打了一顿;

(2)2005年4月14日下午7时许,汤*借用大靖镇个体户崔*的手机打电话,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高*,当崔*索要手机时,高、汤二人拒不归还并将崔*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崔*的陈述:汤*借我的手机给高*打电话,高*就在附近的一个车上坐着,汤过去就把手机给了高*,我向他们要,他们不给,汤*把我打了一顿,我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下午高*又开一个面包车来到我铺子前叫我,我过去后他拿一把扳手从车窗里在我头上砸了一下;过了几天,汤*把手机还了我,还给了200元钱让我看伤,说是高*给的;

2、证人钟*证言:我在崔*铺子附近闲转时看到高*手里拿一把扳手把崔*的头上打了一下;

3、被告人高*供述:汤*把崔*的手机要上给了我,说“这个手机你拿上”,我就拿上了,崔向我要,我没给,把他推到地上了;

4、汤*供述:我借崔*的手机打电话,高*拿上不给了,后我要回来还给了崔*,我听说高*把崔*在崔的摩托车修理铺门前打了一顿;

(3)2005年4月份,被告人高*以大靖镇西关村村民曹*在背后说其坏话为由,伙同汤军武将曹*从其家中叫出后,强行推上一面包车拉至古浪县中医院一病房内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曹*陈述:2005年2月份,高*在我的手机店买了一部手机,先后给了1500元,还欠300元要了几次他不给。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左右他和汤*武到我家叫我出去问话,将我搡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靖中医院武*住院的病房,高*什么也没说就对我拳打脚踢,用输液架砸我后背,汤*武用皮带抽我,两人打了我近一个小时;

2、被告人高*供述:有人告诉我曹*说我在西安吃一、二千块钱的酒席,洗的是500元的桑拿,我和汤*、高*等人开车去他家和他对质,我们把他拉到中医院,关在一个病房里,我打了他几个嘴巴,汤*踏了几脚,再怎么打的我忘了;

3、高红举陈述:我看见高*、汤*等十几个人把曹*围在武*的病房里,我就出来了,后来听说他们把曹*打了一顿;

(4)2005年7月,被告人高*打电话叫大靖镇电管站职工黄*和他一起喝酒,黄以工作忙为由拒绝,高*伙同汤军武窜至黄的办公室将黄进行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陈述:200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高*和汤*乘一辆红色面包车到大*管站,当时我刚提成副站长。他们进门后将门反锁,汤*提起椅子在我胳膊上砸了一下,又打了一顿嘴巴,说我狂得很,收拾我来了。高*也在我头上打了两下,后高*喊了一声走,他们就走了;

2、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我让黄*来我家喝酒,他不来,我就和高红举、汤*开一辆红色面包车去了他办公室,我把黄*打了几个嘴巴,汤*也打了黄;

3、高红举陈述:我在车上等,大约半小时后,高*、汤*和黄*从电管站出来,我们一起去吃饭,吃饭过程中我听他们说把黄*打了一顿;

(5)2005年冬季,被告人高*以在兰州无法生活为由,强行让大靖水管处职工樊*先后给其给付现金3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樊*陈述:去年高*在兰州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我不敢不给,先后三次给他打了300元。;

2、被告人高*供述:樊*是我朋友,他给我卡上打过钱。

(6)2006年2月3日,被告人高*乘坐的桑塔纳轿车与海子滩镇村民董*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大靖镇北街相遇,高以董*的三轮车将其乘坐的车挂坏为由,向董*现金1000元,遭董*拒绝后,被告人高*唆使汤*、马*(另案处理)将董*三轮车的玻璃砸碎。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马珍秀证言:2006年2月3日,我和丈夫董*、女儿董*、董*、亲戚崔*、儿子董*乘坐董*开的三轮车去上坟,在大靖镇北街,碰到了哈*开的桑塔纳,车上坐的是高*、汤鸡儿、马*,他们说我们的车碰了他们的车,让我们给他1000元钱,我们的车没有碰过他们的车,马*和汤*就把我们的车上的玻璃砸了,还把我儿子董*的头也砸烂了;

2、证人崔开丽证言:2006年2月3日下午,我坐舅舅董*的三轮车去上坟,到大靖北街,马*和汤鸡儿以我舅舅的车把他们的车挂了为由,他们把我舅舅的车玻璃砸了,还把董*的头也打烂了;

3、证人哈能学证言:2006年正月初六,马挂子(马*)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拉他去,我去把高栋和杨*拉了过来,不见马挂子,到了北街,一个三轮车把我的车上的漆挂掉了一片,马挂子和汤*武不知从哪里过来了,他们两人把那个三轮车的玻璃砸了;

4、汤*供述:砸董会静三轮车的玻璃是高栋指使我们干的;

5、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坐哈*的桑塔纳和姓董的人开的三轮车相刮,哈*下车让姓董的赔钱修车,汤*问我要多少合适,我说你们自己看着办。后来我看到汤*、马*拿的石头把三轮车的车窗玻璃砸掉了;

6、受案登记表证实了在案发后,马*到派出所报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虽被告人对部分证据予以否认,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客观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景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了高*的基本情况及2007年5月22日高*被景泰县公安局在武威市西大街勤俭巷抓获后,2007年5月30日,移交给古浪县公安局管辖处理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予严惩。被告人辩解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王*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故意伤害罪部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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