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银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6日至8月1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于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6分。建议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梁*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15日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考核累计得分10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且该犯服刑期间因漏罪被判处刑罚,并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