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满乐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3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满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监狱嘉奖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段满乐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满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满乐予以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