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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贪污、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郊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长治*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长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10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鲍*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鲍*在服刑改造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尚有赃款1072600元未退缴,在开庭时不能如实供述赃款去向,其未通过主动退赃消除其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在监狱内其月均消费630元,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鲍满堂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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