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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杏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该犯因重大立功,于2014年7月3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0月21日,山西省原平监狱又提出撤回对罪犯杨*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平监狱在我院审理罪犯杨*减刑案件期间,发现该犯的考核时间、间隔时间、考核成绩需要进一步核对补充,建议撤回对该犯呈报减刑的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杨*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同意执行机关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杨*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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