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五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赵*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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