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谢某某在担任一拖第一铸铁厂计划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供应商洛阳**限公司蔡某某的贿赂38450元,收受供应商洛阳**限公司刘某某的贿赂5500元,据为己有,在采购备配件方面为洛阳**限公司蔡某某、洛阳**限公司刘某某提供帮助。案发后,谢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人蔡某某、曹**、刘某某的证言,一拖(洛阳**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中国**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一拖(洛阳**限公司章程、记录本、情况说明、退赃收据、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