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井某某利用其担任伊川*级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山东图书经销商张某某(另案处理)12万元,为张*给该校供应教辅书籍和结算书款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井某某到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12万元已被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井某某供述;2、证人张*证言;7、户籍、前科、任职证明;8、归案经过;9、书籍征订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井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