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汝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在被告人张*担任汝南*民政所所长期间,被告人在该乡36107部队的退伍军人办理参试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手续时,假称只有体检合格的人员才能享受生活补助,并通过其弟张某某(该部队退伍军人)向该乡27名36107部队的退伍军人索要“体检费”现金6310元,被告人张*收受了其中的5400元。后被告人张*又单独收受退伍军人刘某某、吴某某每人现金300元。2008年7月,被告人张*在给该乡36107部队的退伍军人发放完参试人员生活补助费后,又收受该批退伍军人“感谢费”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将个人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徐某某、应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汝南县韩庄乡人民政府证明、汝南*部文件、河南省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文件、中华*政部、*政部文件,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参试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名单、收取现金人员名单及被告人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担任所在乡民政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向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过程中,假借收取“体检费”索取、收受他人现金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收受贿赂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的赃款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