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书勤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书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被告人巫书勤伙同巫雪峰、巫*、王*(三人均已判刑)在新阳高速公路征用老王岗乡孙坡村委巫东村民组取土用地过程中,向新阳高速公路负责征地的何*索要贿赂18000元,巫书勤、巫雪峰、巫*三人均分后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书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已判刑的同案人巫雪峰、巫*、王*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何XX、李XX、陈*、沈XX等人的证言;书证王XX的任职证明、被告人巫书勤户籍证明、领条、征用取土用地协议、高速公路有关责任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154号、(2008)平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利用修高速公路需取土之机,伙同村委主任王*向新阳高速B五标段土方工程承包人何*索要贿赂款18000元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退还部分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巫书勤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退出的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未退的2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