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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袁*利用其担任新蔡*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的职务便利,与其村委班子成员袁*、黄*、刘雪花、易立春、黄*等人共谋,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商定村干部每人每套房子收新农村建设承建人钟某某500元好处费,被告人袁*等人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袁*等人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共收受钟某某408000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袁*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五次收受钟某某现金共计63000元。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袁*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被告人袁*在协助检察院的工作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袁*担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村委委员、计生专干。2009年10月,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批准后,按照宋岗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其村委召开村委班子成员袁*、黄*、刘雪花、易立春、黄*(均另案处理)等人会议,研究确定曾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钟某某承建,钟某某每销售一套房子给袁*等各位村干部500元好处费,被告人袁*等村干部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袁*和袁*、刘雪花、易立村等村干部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8000元,其中被告人袁*于2010年初收受3000元,用于垫付社会抚养费,2011年元月收受5000元,2012年初收受15000元,2013年初收受20000元,2014年初收受20000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9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被告人袁*协助调查村委党支部书记袁*涉嫌经济犯罪过程中,袁*主动交待了自己与袁*等人在该村委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收受钟某某给予的好处;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袁*在检察机关退款63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袁*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任职证明记载了被告袁*1998年至今任新蔡*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3、宋岗乡党委、政府关于成立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记载了该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是袁*,副主任是黄*、钟某某,委员是黄*、易立春、袁*、王*;4、宋岗乡曾营村委建设规划平面图、新蔡县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记载了曾营社区建设的选址地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拟用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5、曾营村委2009年10月26日的村委会议记录记载了由村委成员商定钟某某承包新农村建设工程,每套房向村干部支付每人500元,村干部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6、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票据一张记载了袁*已退还受贿款63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某证言,2009年新农村社区项目批准后,村委召开村干部会议,一致推荐让他个人承建曾营新农村社区项目,他让村干部在社区外杜绝群众乱建房屋,做群众的正面工作,让群众到他开发的社区购买房子,每销售一套房后,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村干部都表示同意。交给袁*的钱,除了2010年垫付的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剩余的60000元是分四次送给袁*的,分别是2011年春节前5000元,2012年春节前15000元,2013年春节前20000元,2014年春节前20000元。

2、证人万*、董某某证明,被告人袁*在协助调查袁*涉嫌经济问题期间,主动交待其与袁*等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详细经过。

二、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袁*供述,他们村委班子开会商量如由钟某某承建新农村社区,钟某某给每个村干部每套房子500元好处费。2010年年初钟某某替他垫了3000元社会抚养费的任务;2011年元月给他5000元;2012年年初给他15000元;2013年年初给他20000元;2014年年初给他20000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他没少帮钟某某协调群众工作,包括征地、丈量土地、新农村社区宣传等工作。钟某某垫付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他还没有从超生户收上来。

2、同案犯袁*供述,村委的新农村建设是2009年经上级批复以后,村委按照乡政府的要求运作实施的,承建人是村委干部钟某某,新农村建设这项工作得依靠村委委员做工作,村委干部提议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分别给其他村委委员每人500元的好处费,钟某某也同意了。后来,钟某某在承建过程中共给了他63000元的好处费,其中2010年3000元、2011年春节前5000元、2012年春节前15000元、2013年春节前20000元、2014年春节前20000元。第一次的3000元,他顶社会抚养费交乡里了。

3、同案犯刘雪花供述,为了搞好新农村社区建设,他们村委班子开会商量新农村社区由钟某某承建,需要做的工作由村委负责做,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委干部500元的好处费。2010年钟某某为她垫了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2011年钟某某给她5000元,2012年钟某某给她15000元,2013年给她20000元,2014年给她20000元。

4、同案犯黄*供述,把新农村建设交给钟某某承建,村委干部帮其做宣传管理工作,钟某某每一套房子给每一个干部拿500元的好处费,是村委全体干部参加商定的。他从钟某某那里总共得了8000元。第一年是钟某某垫交了3000元钱社会抚养费,第二年让钟某某替他垫5000元社会抚养费。他一共收了钟某某8000元现金。剩下的钱还没给钟某某算。

5、同案犯王*供述,他是2012年重新回曾营村委工作的,当时曾营的新农村建设已经进行两年了。他进村委后,听其他村干部说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他为钟某某建新农村做了一些工作,如协调地、量地、协调纠纷、帮助介绍群众购买。2012年年底钟某某给他20000元好处费,2013年腊月给他10000元好处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建人送予的现金,并为工程承建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辩护人关于袁*不是受贿罪的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袁*作为新蔡*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经宋*党委政府研究又担任曾营村新农村建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其受贿行为,是利用新型农村建设管理工作的便利,属于受宋岗乡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行为,故对该辩解者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与村委干部在村委召开的村干部会议上,虽然钟某某承诺每销售一套房子,给每位村干部500元好处费,但钟*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别给予的,这与共同预谋、互相配合实施、共同分赃的共同犯罪有原则性的区别,故本案是一个无主的多人犯罪案件,不属共同犯罪,应按各自实际收受的犯罪数额进行处罚;袁*在协助检察机关对袁*涉嫌经济问题的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与袁*等人在曾营村委新农村建设中收受贿赂的事实,符合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自首的规定,应按自首处理,且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对袁*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第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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