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在担任正阳县林业局小车司机期间,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帮助喻、李二人办理采伐证,收受喻、李二人送其的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到正阳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10000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99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喻、李、张*、正大信用社会计凭证(被告人支取9990元)、被告人张*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加之积极退赃,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