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受贿一案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5日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董*任南阳*民医院门诊药房负责人时,在药品经销商庄XX向南阳*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庄XX药品回扣款共计35362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退。

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董*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款共计3536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赃款已退,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三系南阳*民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负责人。药品经销商庄XX向南阳*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为了多销售,与董*三约定销售头孢可月亏咀嚼片、艾*、左氧氟沙星三种药品的回扣。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庄XX先后分20多次给董*三支付回扣款202560元,董*三将该回扣款中的167198元分给具体给患者开药的48位医生,自己收受共计35362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阳*民医院药剂科尹*受贿案时发现董*三受贿线索,2011年4月26日立案侦查,2011年4月27日,董*三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的供述;

2、证人庄XX、张*、张*等人的证言;

3、药剂科药品入库查账说明、财务科查账说明及相关情况说明、董*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款35362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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