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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发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发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在任上思公路管理局技术主办、领导班子成员期间,吴**为在多砍伐路树事宜上得到陆**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9月底和2012年10月初,在陆**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各1万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陆**是被动受贿,其对吴**多申报和多砍伐路树数量不知情,事实上没有为吴**谋取利益;2、被告人陆**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启德”台风过后,上思公路管理局为了清理、砍伐受灾的路树对外进行招投标,广西钦**限公司中标,做木材生意的吴**随后向该公司购买了该工程,为了多砍伐路树和得到时任上思公路管理局技术主办、领导班子成员的陆**的关照,吴**先后于2012年9月底和10月初,在陆**的办公室二次各送给陆**人民币1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陆**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的证言,证实其向广西钦**限公司购买中标砍伐上扶线、平公线、那平线受灾路树的工程,为了得到时任上思公路管理局班子成员陆**在砍伐路树事宜的关照,于2012年9月底和2012年10月初先后两次在陆**的办公室共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陆**。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中旬,吴**和上思**办公室主任带着采伐设计书和盖有上思公路管理局印章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到林*资源管理站申请采伐在妙至平福公安路段公路路树蓄积量2277立方米、华兰至扶隆路段公路路树蓄积量2213立方米,树木一共9573棵。

3、关于上思公路局路树砍伐情况的调查报告,证实“启德”台风过后,2012年8月20日,上思公路管理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确定需清理受灾路树917多株,决定采取邀标的方式组织招投标,后广西钦**限公司中标。吴**于2012年10月8日带领施工队伍砍伐路树,砍伐期间,大约是10月中旬,因吴**负责施工的那堪至平福K22+100-K22+300路段发生塌方,上思公路管理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口头决议让吴**以多砍伐路树的方式冲抵清理塌方工程款,经调查,上扶线共砍伐路树约3947株;平公线共砍伐路树约2804株。2013年1月9日,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认定上思县公路局在组织X267线和X683线路树砍伐过程中存在未经履行审批手续,未作公开招投标,领导班子错误决策,擅自与砍伐单位口头约定,多砍路树来弥补因整治危险路段所需的资金,致使两条线路路树被多砍了5834株,惨遭破坏性砍伐,造成不良影响,并对上思**理局领导梅*、陆**等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管理局沿海路政函(2010)60号通知,证实被告人陆*发于2010年3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管理局任命为上思公路管理局技术主办。上思公路管理局上路函(2011)26号通知,证实被告人陆*发的分工为协助主管领导分管养护生产管理、养护计划、公路工程技术等工作,具体分管养护股。

5、广西壮**管理局桂路养发(2012)373号文件,证实通知规定因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需要进行路树砍伐时,株数在1000株以上或出材量在300m3以上的,应由市级公路管理局组织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报备案。路树砍伐收入应上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管理局。

6、上思公路管理局党组会议纪要,证实因受“启德”台风的影响,上思公路管理局下辖的上扶线、那平线、平公线的路树受损严重,该局于2012年8月20日经开党组会讨论决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向钦州**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发出邀请报标的邀请。参会人员有梅*、谢*、韩**、陆**、叶**、罗**。

7、林木采伐设计说明书,证实上思公路管理局向县林业局申请,要求对上思县在妙至平福公安、华兰至扶隆路段县道公路两侧台湾相思、小**及柠檬桉露根、空洞、歪斜及树高超过13米以上的路树进行采伐,后经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实地清点林木、测量树高、胸径计算出林木采伐蓄积量4490立方米,商品出材量为1882立方米,伐区剩余物量为2020吨。

8、申请报告及林木采伐申请表、委托书,证实上思公路管理局于2012年9月21日向上**业局申请要求对X267上扶线、X055那平线、X683平公线等三条县级公路两侧露根、空洞、歪斜及树高超过13米以上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树进行截干修整,上思公路管理局经估算需砍伐的木材数量约为1715立方米,尔后上思公路管理局以单位的名义向上**业局申请砍伐上思县在妙至平福公安、华兰至扶隆路段县道公路路树的蓄积量共计为4490立方米,并委托吴**领取采伐证。

9、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上思县林业局根据上思公路管理局的申请于2012年9月27日下发了在妙至平福公安、华兰至扶隆路段路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路树的立木蓄积量共计为4490立方米。

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陆*发于2013年1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交代其犯罪问题。

11、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押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陆*发于2013年1月22日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12、被告人陆**的供述,2012年8月“启德”台风过后,上思公路管理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对上扶线路段900多棵危树进行清理砍伐,在吴**砍伐路树过程中,在妙至平福线路K22+150米处发生塌方,2012年10月中旬,上思公路管理局又召开领导班子碰头会,口头决定让吴**多砍些路树来抵扣清理塌方工程款,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也表示同意。期间,吴**先后于2012年9月底和2012年10月初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作为上思公路管理局技术主办、领导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县级公路管理局批准砍伐路树数量权限为1000株以下,仍然在领导班子会上同意吴**多砍伐路树来抵扣清理公路塌方工程款,为吴**谋取了利益,造成路树被多砍伐,期间陆**收受了吴**为了得到陆**的关照而送钱财,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是受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司法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发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陆**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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