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受贿罪一案

法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在担任贵港市港**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木梓镇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帮助苏XX、黎XX、黄XX得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别收受危房改造农户苏XX、黎XX、黄XX送的好处费1000元、800元、5000元,共计68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二、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利用协助木梓镇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分别向得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陈**、陈**、苏XX、梁XX索要人民币6000元、5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黄**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6,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的供述、被告人黄**自我交代材料、证人黄XX、苏XX、黄XX、陈**、陈**、梁XX、苏XX的证言、黎XX、苏XX等人填写的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港南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危房改造协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责任书、中共**员会证明、中共贵**镇委员会文件(梓字【20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人民政府文件(梓政发【2011】21号)、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村委主任,在协助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黄**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已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永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黄永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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