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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10号及平检刑变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林**在任平南**政大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职权之便,为平南县平山镇榄垌村申请人饮工程过程中,收受平山镇榄垌村村民杨X胜等人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林**于2012年3月20日主动到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供述上述事实,并于同月22日退出案款60000元到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胜、杨X惠、陈**、梁X仲、陈X娟证言、平南县水利局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暂扣押款专用票据、户籍证明、平南县水利局证明、破案经过、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受贿的事实,属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应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林**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以荣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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