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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受贿一案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升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梁**利用其担任桂平**生院院长之便,于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桂**田中心卫生院采购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等医疗耗材及拨付货款过程中,分二次收受南宁**器械销售代表莫送给的好处费3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

本院查明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利用其担任桂平**生院院长之便,在该院向南宁市**经营部购买全自动血球分析仪及其他医疗耗材和拨付货款过程中,分二次收受南宁**器械经营部销售代表莫送给的好处费共3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4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将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任桂**心卫生院院长梁**有收受南宁某医疗器械销售代表莫曾经送好处费5万元的案件线索,并移交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同月9日经检察长批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犯罪嫌疑人梁**涉嫌受贿问题进行初查,在第一次询问时,犯罪嫌疑人梁**如实交代其曾收取好处费350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9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2012年2月28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派出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梁**执行刑事拘留。

2、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院根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该案管辖。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出生于1967年8月7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4、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梁*升于2002年10月8日至2008年4月17日任桂平**卫生院院长,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7月18日任桂**医院副院长,2011年7月19日起至今任桂平**健院院长。

5、万东医疗器械销售合同及相关材料,证实金田卫生院与南宁**械经营部购买全自动血球分析仪一台及其他医疗耗材的拨款情况。

6、扣押专用收据,证实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梁**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

7、证人莫的陈述,证实其于2000年2月至2004年5月任南宁**疗器械经营部销售代表,专门负责医疗器械销售业务期间,在供应金田中心卫生院医疗耗材和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的过程中,为了能顺利与桂平**卫生院做生意和取得货款,分二次送给时任桂平**卫生院院长的梁*升好处费共35000元。

8、被告人梁**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于2002年11月-2008年4月任桂平**卫生院院长。2003年至2004年期间南宁市**经营部向桂平**卫生院供应医疗耗材和全自动血球分析仪一台,共40万元左右,在金田中心卫生院拨付全自动血球仪货款前后,其分二次收受该经营部销售代表莫送的好处费共35000元。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桂平**卫生院院长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线索,但在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梁**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35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条、第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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