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受贿一案

法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受贿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在担任覃塘**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将大岭乡卫生院院容院貌改造工程承包给工程老板黄桂。2010年11月份在工程竣工并结算清工程款后的某一天,被告人陈**在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门口附近,收受了黄**的好处费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已退出赃款人民币8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任职的相关文件、所在单位性质及人员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筑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会计凭证、支付货款会计材料、被告人退赃收据,证人黄*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犯罪金额不满一万元,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已退出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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