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南**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罪犯寇**于2011年1月5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狱代表陈**、赵**出庭提请对罪犯寇**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寇**、证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寇**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寇**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