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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严某某利用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龙**大队)特勤南中队队员的便利,自2012年起至2013年4月止,先后收受江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000万元,并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严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情节,并大部分退赃,希望法院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于1993年起在龙**大队工作,2012年10月起任龙**大队特勤南中队队员,负责海口市海垦街道办辖区一带的打违工作,其工作职责是查处违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巡查发现违建项目、口头制止违建、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写材料上报中队。海垦街道办辖区有秀英村、滨濂村、滨涯村等三个城中村。严某某在任龙**大队特勤南中队队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建业主和违建包工头谋取利益,收受江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00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江某某承包滨濂村三队村民吴**、吴**在海口市**金山小区香辣坊旁巷子的一块宅基地的建房工程。因为该房子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建房,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到施工现场执法。为了避免停工损失,江某某委托朋友赖某某找被告人严某某疏通关系,希望严某某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赖某某让*某某将用于疏通关系的人民币30000元送到海口市金廉路的池南烟酒行。2012年11月分左右的一天,严某某到池南烟酒行拿走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

二、广东省海康县一林姓老板(具体姓名不详)向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黄**买了一块宅基地建房,位置在海**垦中学旁。因为房子是违建房,为了房子不会被拆,林老板找到被告人严某某请求其给予帮忙疏通关系。严某某答应帮忙,林老板将用来疏通关系的人民币50000元放在吴某甲经营的池南烟酒行并告知严某某,让严某某安排给负责管该区打违工作的相关城管人员,并称50000元有严某某的一份,另外有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符某某(另案处理)、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姚某某(另案处理)和海垦**城建办主任黄*乙(另案处理)各一份,让严某某帮忙安排。2013年春节前左右的一天,严某某到池南烟酒行从吴某甲手中拿走其中的人民币15000元。

三、2013年5月份左右,文某某承包了吴某蕾在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黄**的宅基地上的建房工程,因为该房子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城管执法人员对该房多次进行执法。为了能顺利建成房屋,文某某找赖某某帮忙疏通城管部门的关系,赖某某将文某某的请托事项转达给被告人严某某,希望严某某给予关照和帮忙疏通关系,严某某答应帮忙。赖某某让文某某将用来疏通关系的人民币30000元放在吴某甲经营的池南烟酒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严某某到池南烟酒行拿走了其中的8000元。

四、海口市滨濂村三队村民陈*甲在海口市滨涯路新天宝幼儿园对面建了一栋楼,因为该房子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人员对该房多次进行执法。为了能顺利建房,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陈*甲在海口市三叶东路上岛咖啡厅二楼的一个包厢里将用包装好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房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五、海口市滨濂村5队村民黄**在海**出所对面巷子里面建了一栋楼,因为该房子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人员曾到现场执法阻止施工。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间房,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让其女婿吴**在海口市滨涯路海**出所对面的路边将用红封装好的人民币5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房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六、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黄*乙在海口市滨涯路滨涯汽修厂旁建了一栋违建楼,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建房,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乙在海口市三叶东路上岛咖啡厅二楼的一个包厢里将用红封装好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房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七、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黄**的弟弟黄**在海口**垦派出所旁小巷内一违建楼上加盖两层楼。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建房,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黄**在海口市金垦路琼中人家第一家饭店吃饭时将人民币4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楼房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八、海口市滨濂村4队村民林*甲在海口市滨涯路佳捷酒店旁边王五狗肉店后建了一栋违建房。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建房,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林*甲在海口市金牛路路边将用红封装好的人民币3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房给予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九、违建业主梁某某在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陈**的宅基地上建房。由于该楼房没有报建,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建房,2013年春节后的一个晚上,梁某某请被告人严某某到海口市海秀路南庄酒店一包厢吃饭,饭后将用信封装好的人民币5000元送给严某某,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十、李某某于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黄*姑合伙在金盘水厂对面建房。因为该楼房没有报建,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人员经常其执法,李某某委托海口市滨濂村4队村民林*乙找到被告人严某某请求其给予关照并帮忙疏通关系。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林*乙受李某某之托在其家中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严某某,并转达了这10000元是李某某让其帮忙送的。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十一、2012年11月份,海口市滨濂村村民陈**的女儿陈**在海口市滨涯村海瑞学园后面的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栋楼。由于盖楼房没有报建,为了能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照顺利建房,陈**找到赖某某帮忙疏通城管部门的关系,赖某某找到被告人严某某请求其给予关照和帮忙疏通关系,严某某答应帮忙。赖某某让池南烟酒行的老板吴某甲从其账上转挂人民币20000元交给严某某,当做是帮陈**垫付了20000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严某某到池南烟酒行拿走其中的人民币6000元。

十二、2012年7月份左右,胡某某承包了海口市滨濂村三队村民黄*兴在新天宝幼儿园正后面的建房工程。因为该房子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人员对该房多次进行执法。为了减少停工损失,胡某某找赖某某帮忙疏通城管部门的关系。赖某某找到被告人严某某将胡某某的请托事项转达给了严某某,希望其给予关照和帮忙疏通关系,严某某答应帮忙。赖某某让胡某某将用于疏通关系的人民币40000元放在池南烟酒行。2013年4月左右的一天,严某某去该烟酒行拿走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收受的上述贿赂款均用于个人开销。2013年6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到中共龙**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其退回赃款人民币85000元。后被告人严某某举报李**、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受贿行为,并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主动到龙**纪委投案的事实。

严某某的人事档案、证明。证实被告人严某某于1993年起在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2012年10月起任龙华**南中队队员,负责海口市海垦街道办辖区查处违建的事实。

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建房顺利建成,送给被告人严某某2000元请求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建房顺利建成,将人民币3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黄某戊为了违建房顺利建成,将人民币4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

证人林*乙的证言。证实其受李某某的委托其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对违建房顺利建成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分五次从证人经营的池南烟酒行处拿走人民币59000元的事实。

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建房顺利建成,将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严某某请求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10、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违建房顺利建成,将人民币5000元送给严某某请求给予关照,被告人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1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四次向严某某介绍违章建房老板胡某某、江某某、文某某、陈**,为他们牵线搭桥,并协助严某某在池南烟酒行提取现金的事实。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章建筑能顺利建成,找赖某某帮忙疏通关系,赖某某让池南烟酒行的老板吴某甲从其帐上转挂人民币20000元交给严某某,当作是帮陈**垫付了20000元。后被告人到烟酒行拿走其中的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

1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章建筑能顺利建成,找赖某某帮忙疏通关系,将人民币30000元放在吴某甲经营的池南烟酒行,被告人拿走其中的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违章建筑能顺利建成,找赖某某帮忙疏通关系,将人民币40000元放在吴某甲经营的池南烟酒行,被告人拿走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

1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避免违建房停工损失,委托朋友赖某某找被告人严某某疏通,希望被告人给予关照。后江某某将人民币30000元送到海口市金濂路的池南烟酒行,被告人拿走了其中的人民币20000万元的事实。

1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其岳父黄**的违章建筑能顺利建成,其将人民币5000元送给严某某,请求严某某对其违建房予以关照,严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该款的事实。

1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其证言证实被告人接受违建业主多笔贿赂款的事实。

17、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徐某某、李*乙的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有检举、揭发李*乙、徐某某等人的受贿行为,并查证属实。

18、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退赃90000元的事实。

19、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90000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严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赃款,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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