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了三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75号、76号、77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5100元。三人平分,各得1700元。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何YY、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四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82号、83号、85号、86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6800元。四人平分,各分得1700元。公诉机关并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了三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75号、76号、77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5100元。三人平分,各得1700元。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莫*华伙同何XX、何YY、邱XX经商量在XX县XX工业园区内寻找四个土堆(工业园区指挥部编号为:82号、83号、85号、86号),谎称是自己多年失修的祖坟,以何XX的名义,与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迁坟协议,骗取园区建设指挥部的迁坟补偿款6800元。四人平分,各分得1700元。

综上,被告人莫**参与诈骗二次,诈骗数额11900元,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400元。

另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莫**向XX县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退出赃款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XX县XX工业园区迁坟补助标准、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迁移XX工业园区二期工程范围内坟墓的通告、迁坟协议、领取补偿款签字单、(2010)荔刑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XX县XX财政所出具的往来票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覃XX的陈述、同案人何XX、何YY、邱XX及被告人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犯诈骗罪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伙同他人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莫**退赔XX县XX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