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平犯诈骗罪

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黄**在荔浦县杜莫镇水葫芦屯经胡**介绍认识了李**,谎称自己叫张**,阳朔县人,家在高田镇高速公路路口下面有五、六层的楼房,现在衣架厂帮老板发100多个工人的工资、在荔苑上面有厂、女儿在旅游公司当经理、儿子在美**空大学等,取得李**的信任。从2012年3月14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黄**以吃酒、退休院长出车祸住院、家中伯父死亡及女儿考试等理由,五次向李**借款34300元。后因李**及其家人有所察觉,被告人黄**就以张**的名义写了一张34000元的借条给李**,后被告人黄**分两次还给李**5300元,实际诈骗了李**29000元。

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以张**名义,并虚构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向李**借钱的方式,分两次诈骗李**人民币11320元,事后还了1320元,余下10000元被其挥霍一空。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实施诈骗七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5620元,已归还662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以张**的名义写的借条、借款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李**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存取款明细账、李**的定期存单及利息清单各一份、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所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人民币29000元给被害人李**;退赔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