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岑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钟*北到王**在岑溪市岑城镇东升市场后背经营的宰鸭店,以其在岑溪市七坪林场养有一千多羽鸭要出售给王**为由,要求王**先预付人民币500元给帮其养鸭的人,钟*北得钱后即租一辆小货车与王**一起前往岑溪市七坪林场捉鸭,当途径糯垌镇时,钟*北又以糯垌街的亲戚宴请“上灯”酒要钱为由,再次要求王**预付人民币1500元之后逃走。2010年7月13日,王**将钟*北扭送公安机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高**的证言、被害人王国原的陈述、岑溪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钟海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钟海北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王国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