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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一案

法院:蒙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黄**伙同彭**、覃昌运、彭**(均已被判刑)等人时分时合,互有分工,各人分别充当“问路人”、“干部”、“老表”及“看风”合伙诈骗。先由“问路人”物色好诈骗对象,以帮带路找人为由找到“干部”后,“问路人”即以急需用钱为由请“干部”帮忙以一定的兑换率兑现其身上持有的“外币”(实为从地摊上以几元钱购买来的纸币,面额1000元),“干部”则谎称其“老表”是专门经营兑现“外币”生意的,可以帮忙。在与受害人一起找到“老表”后,“老表”就表示愿意以比“问路人”开出的兑换率更高的比率用人民币收购“外币”,从而使被骗对象认为同“问路人”兑换“外币”然后再向“老表”兑换人民币有利可图,并自愿取钱向“问路人”兑换“外币”,导致上当受骗。在作案过程中,“看风”人负责观察被骗对象是否有报警等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给其他同伙。被告人黄**等人利用上述的诈骗手段实施了以下的诈骗行为:

1、2004年4月16日,黄**伙同彭**、覃昌运持“秘鲁币”窜到蒙山县城伺机诈骗,彭**在蒙山街物色到被害人黄,覃昌运在县气象站冒充干部,黄**在县东市场尾充当“老表”,三人以上述的方法,骗取黄的人民币1500元,每人分得500元。

2、2005年3月9日,黄**伙同彭**、彭**、覃昌运持“秘鲁币”窜到本县新圩镇伺机诈骗。彭**在新圩街物色到被害人高,覃昌运在新圩供电所冒充干部,黄**在新圩峡口充当“老表”,彭**望风,四人以同样的方法骗取高的人民币2500元。黄**、彭**各分得赃款600元,彭**、覃昌运各分得赃款650元。

3、2005年4月11日,黄**伙同彭**、彭**、覃昌运持“秘鲁币”窜到本县黄村镇伺机诈骗。彭**在大化街物色到被害人许,覃昌运在黄**学冒充老师,黄**在水秀村独松岭充当“老表”,彭**望风,四人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许的人民币5400元。黄**、彭**各分得赃款1300元,彭**、覃昌运各分得赃款1400元。

综上,被告人黄**共参与诈骗3起,骗取现金9400元,分得赃款24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群众报案三联单、接受案件回执单,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共同作案人彭**、彭**、覃昌运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黄**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其所得的赃款亦是与其他共同作案人平均分配,故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至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明国法,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炳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被告人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待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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