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扶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承领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十一万五千元,含已退赔的二万八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以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4月份已获奖励分91.66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及退赔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