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冯**伙同“阿礼”(在逃)等人以有土建工程介绍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海泰渔村“银滩”包厢吃饭并设赌局引诱庞*参赌,共合伙赢骗庞*人民币21000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辩称,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伙同“阿礼”等人合伙诈骗庞*的钱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冯**明知“阿礼”等人以有土建工程介绍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海泰渔村“银滩”包厢吃饭并设赌局引诱庞*参赌以赢骗钱财,仍然协助“阿礼”等人赌钱。席间,“阿礼”等人以参赌人员中有人中“六合彩”每人分发500元赌资为诱饵,诱骗庞参与赌局,被告人一伙以赌博的方式合伙赢骗庞*人民币21000元。

上述事实,有:1、被害人庞*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11时许,其被冯**等人以有土建工程给其施工为由骗到北海市**海泰渔村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冯**一伙人以当中有人中“六合彩”每人分发500元赌资为诱饵引诱其参与赌钱,从中赢骗其21000元;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于2013年3月10日15时许,来到其做工的工地以介绍水电工程给其做为名向其索要电话号码,后被一工程老板(即被害人庞*)抓起来并报警;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庞*所持卡号为6228451230019342813的银行卡在2013年1月15日发生6次交易共支出20000元;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一伙用号码为18207793515的手机与被害人庞*号码为13977972125的手机于2013年1月14日和1月15日发生过六次通话记录;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冯**是2013年3月10日在工地上说要介绍水电工给其做的人。庞*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冯**是2013年1月15日在北海市四川南路海洋之窗海泰渔村大排档设赌局诈骗其21000元的人。冯**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庞*是被其和“阿礼”等人骗钱的人;6、视听资料,证实庞*和两个男青年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情况;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8、被告人冯**向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月15日11时许,其伙同“阿礼”等人以有土建工程给被害人庞*施工为由,将庞骗到北海市**海泰渔村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设赌局骗庞的钱财,骗钱后其分得8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已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诈骗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辩称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伙同“阿礼”等人合伙诈骗庞*钱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冯**一伙诈骗的赃款二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