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飞龙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书记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覃**到合山市东矿玉成龙牙科门面处,以借车为名骗走被害人玉XX的红色豪爵牌HJ110-2C型女士弯梁摩托车后拿到玉米籽赌摊卖给他人。同月17日,覃又以摩托车被交警扣押需要行驶证去领车为由,骗走玉XX的摩托车行驶证交给买车人。至次日,未见覃**归还车辆又未能找到覃**本人,玉XX遂向警方报案。同年4月17日,玉XX在东矿菜市碰见覃**后向其索要车辆,从覃口中得知其已将车辆卖给他人后即让覃带去寻找车辆,最后未能寻回。次日,玉XX将覃**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被骗的车辆系玉XX于2013年1月23日购买,购价5000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覃**到合山市东矿玉成龙牙科门面处,以借车为名骗走被害人玉XX的红色豪爵牌HJ110-2C型女士弯梁摩托车后拿到玉米籽赌摊卖给他人。同月17日,覃又以摩托车被交警扣押需要行驶证去领车为由,骗走玉XX的摩托车行驶证交给买车人。至次日,未见覃**归还车辆又未能找到覃**本人,玉XX遂向警方报案。同年4月17日,玉XX在东矿菜市碰见覃**后向其索要车辆,从覃口中得知其已将车辆卖给他人后即让覃带去寻找车辆,最后未能寻回。次日,玉XX将覃**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被骗的车辆系玉XX于2013年1月23日购买,购价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覃**户籍证明、证人玉某某证言、被害人玉XX陈述、被告人覃**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覃**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飞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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