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获优秀学员。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马勇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