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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吴**等犯贪污罪杨某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有限公司审理济南市*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吴*、刘*贪污罪、杨*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王*、刘*,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自2006年起,济南市*有限公司在履行了农用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对相关的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进行拆迁安置,并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工作。2010年8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文庄村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被告人吴*作为文庄村党总支部书记,任指挥部“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组”成员,负责对文庄片区除地上建筑物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工作,协助市中区政府开展征地补偿、拆迁等工作。被告人王*、杨*分别系济南市*有限公司副局长、市中区房管局职工,二人于2010年7月被借调指挥部工作,王*指挥部第3摸底测量小组组长,杨*任该组成员,该小组成员还有济南市*有限公司主席张*、文庄村*有限公司成员李*等人,负责对该小组范围内文庄村民待拆房屋的调查、测量工作,制作《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作为拆迁补偿款的主要依据。

同年7月中旬,吴*得知文庄片区拆迁的消息后,遂在文庄村西山租用他人土地,并指使其经营的山东*有限公司员工刘*、其妹夫胡*购买建筑材料、焊接钢架,欲建成所谓简易房意图套取拆迁补偿款。同年7月28日,济南市中区执法局接举报后对上述在建房屋进行查处,并下达了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吴*遂让刘*带人将上述建筑拆除。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吴*向王*所在测量小组谎称,其在本村西山上原有房屋,已带头先行拆除,让王*等人去丈量。后吴*带领王*、杨*、张*等人到西山测量房屋,张*当即提出此处根本没有房屋,不能测量。此后,吴*找王*要求给予照顾,王*在明知吴*没有房子,张*也曾明确拒绝丈量的情况下,仍向吴*表示“如果办事处同意,当事人、村民小组长都签字认可你的房子,我就签字”。同月17日,文庄拆迁测量任务即将结束,在吴*的办公室,吴*事先已扫描上张*签字的两张*空白调查表对在场的王*、杨*提出让杨*填表上报。王*在明知吴*没有房子,也未按规定测量的情况下,仍指使杨*按吴*提供的房屋数据画图填表,后吴*在该表产权人一栏签上了“刘*”、“胡*”的名字,王*在该表上签字确认,杨*在对张*签字有疑问的情况下仍按王*要求签字确认,后村民代表李*也签字确认,后由王*将此表上交指挥部监督审核组作为拆迁补偿款的主要依据。

2011年4月20日,吴*指使刘*、胡*分别与指挥部签署了以上述伪造的调查表为依据制定的《拆迁补偿合同》,伪造了《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同年5月12日,上述房产补偿款4492125元转入吴*的刘*银行账户,同月17日,吴*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同年6月7日,上述房产补偿款4689300元转入吴*的胡*银行账户,同年7月11日、8月16,该款转入吴*个人账户,以上吴*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9181425元。后吴*分给刘*50万元,给了胡*42万元。2011年至2013年间,吴*用上述套取的补偿款为文庄村*有限公司公墓迁坟支出,共计5316560.53元(包含50万元的土地租金)。2012年5月王*以个人买房急需资金,向吴*借款20万元。余款被吴*用于竞选文庄村书记贿选。

2014年1月14日、2月11日,被告人吴*、王*、刘*先后被检察机关抓获。同年3月3日,被告人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案发后,在吴*处扣押鲁A丰田牌轿车(价值7万元)、鲁A宝马牌轿车(价值27万元)各一辆;查封吴*以其妻子胡*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66号1号楼4单元901室房产及地下车库A-02号,价值85万元;查封吴*以其子吴*名义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53号楼101室,价值320万元;从都市报业房地产公司扣押王*的集资建房款18万元;在胡*某处扣押5万元,在孙*扣押吴*支付的贿选款13万元,以上现金、房产、车辆共计价值47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呈报材料、济南市*有限公司《关于2006年第4批次(报部)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济南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证明:批准济南市建设用地317余公顷,并办理征地手续,要求济南市*有限公司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2、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证明:济南市文庄片区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选址用地约1000亩,该局同意项目选址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东至马武寨山、西至文庄村道路。

3、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有限公司申请文庄片区用地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济南市发展和改委委员会《关于核准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有限公司文庄片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通知》、《关于核准济南市文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通知》证明:济南市文庄片区住房建设项目已于2006年11月13日取得用地规划指标,于2006年11月24日取得建设项目核准。

4、济南市*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济南市*有限公司的通知》(下称济南市*有限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通知》(下称济南市*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济南市*有限公司是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济南市*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有限公司是一套机构,济南市*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的全市投融资平台改革中被暂时保留。

5、济南市*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文庄项目土地征收协议》证明:济南市旧投中心统一征收文庄土地,制定土地补偿标准、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6、济南市*有限公司(旧投公司)与济南市*有限公司(即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市中区投资中心)签订的《文庄项目土地熟化委托合同》证明:2011年3月14日,济南市*有限公司委托市中区投资中心对文庄片区的拆迁工作进行“土地调查摸底、对征用土地具体实施补偿、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并支付相关安置费用,督促搬家、拆除地上附着物、审计等”。

7、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冻结文庄片区项目建设、户口迁入及土地、房屋变更的通告》证明: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对文庄片区的土地、房屋进行冻结。

8、济南市市中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王*基本情况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份、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吴*职责证明一份、济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审批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文庄片区项目改造须知》、文庄片区项目测量摸底人员分组表、市中区*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议记录、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文庄项目拆迁补偿程序》、证明材料等证明:文庄片区的拆迁是根据规划,建设济南市公共租赁房项目而进行的拆迁项目。自2008年,吴*担任济南市市中区*有限*党总支部书记,在文庄拆迁工作中系指挥部“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组”成员,负责对文庄片区除地上建筑物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工作,协助市中区政府开展征地补偿、拆迁等工作。自2010年8月3日文庄片区项目建设测量摸底工作正式启动,王*系市中区物价局副局长,杨*管理局职工,2010年8月,王*、杨*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命分别担任拆迁项目第三测量摸底小组长、组员,该小组成员还有张*、李*等人,该小组负责文庄村部分村民房屋的测量摸底工作,所作调查表是被拆迁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拨付补偿款的主要依据。

9、济南市市中区拆迁指挥部副指挥李*的证言证明:文庄片区建设指挥部是2010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成立的,下设检查审计组、测量摸底组等部门,组成人员都是政府从各个部门抽调的,测量人员到现场丈量房屋,被测量的村民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使用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七贤办事处的人主要协调村里、指挥部和测量人员的关系,村委会人员因为对本村村民、房屋情况熟悉,作为现场见证人签字,调查人处由现场技术人员签字,审核人处由该小组中七贤办事处的人签字,指挥部处由该测量小组组长签字。《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交到指挥部监察审计组刘*,刘*到济南市*有限公司,当天测量当天上交表封存。《房屋以及附属物调查表》是被拆迁村民补偿的依据。

济南市*有限公司主任傅*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李*的证言。其还证实,2011年7、8月份,济南市为了文庄公租房项目的开工,办事处要求协助拆迁工作的文庄村书记吴*负责文庄村迁坟工作,后来吴*说是他自己的公司承建了公墓,后吴*多次找旧投公*有限公司、办事处索要建公墓资金,旧投公*有限公司对吴*投入资金进行审核,但资金问题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10、文庄片区测量摸底第5小组组长张*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成立文庄片区拆迁指挥部,指挥部要求测量小组测量时小组成员到场,测量完成后没有异议的在测量表上签字,以保证测量的真实性。

11、证人胡*的证言证明:其是吴*的妹夫。2010年7月的一天,吴*告诉他,刘*在文庄村西山盖房子,让其去现场帮忙照看,其感觉是吴*自己盖房子,现场有红砖、楼板、石棉瓦方管焊接成的框架等一些建筑材料,没有成型的房屋。后来执法人员检查,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其电话询问吴*,吴*让其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上签字,过了几天,搭的架子就被拆除了,吴*再没有在这个地方盖过房子。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吴*让其和刘*坐车去拆迁指挥部,吴*让其在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其看到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房子面积有8000多平米,签完补偿协议后,吴*把其的身份证要走了,后来开户、领取补偿款都是吴*自己去办的。在2011年7月,补偿款下来后,其向吴*借款买挖掘机,吴*分三次共计给其42万元。

1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其代表市中区七贤街*有限公司参与文庄片区拆迁测量工作,并任第3测量摸底小组成员,测量工作的程序是,由村委人员带领测量人员到现场丈量房屋,被测量村民对测量结果认可后,先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使用人一栏签名按手印,村委人员或村民在见证人一栏签字,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核人一栏签字,现场测量技术人在调查人一栏签字,最后测量小组组长代表指挥部签字,其小组的签字都是按顺序依次签名。2010年8月的一天中午,吴*说他在文庄村西山有房子,并拉着其、王*、杨*到西山山顶,其看到现场堆放着一些水泥切块、红砖和建筑垃圾,竖立着一些管子,根本没有房子,吴*解释说此处原来有房子,为了做好拆迁工作,他带头先拆了,办事处领导都知道,让帮忙测量,其没有同意,未予测量。其从未在涉案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签名。刘*、胡*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审核人处“张*”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1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系文庄*有限公司委员。2010年8月,其任*庄片区改造测量摸底第三小组成员,测量组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指挥部的区域划分,对各自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测量,由组长带队,组员全部参加,当场测量完后,一般是由杨*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填写有关的房屋权属人、使用人、房屋情况及简图,有时是王*填写,表格下方使用人、村委会、调查人、审核、指挥部五人按顺序签名。最终由王*将调查表交指挥部。第三小组有时是测量完后将测量表一起拿到吴*的文*公司的办公室里集中签字,该表只有王*、杨*拿着,其和张*除了签名其他时间根本就接触不到这张*表。刘*不是文庄村村民,他在该村没有房子。其在刘*、胡*名下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的签字是集中签字时顺便签上的。

14、文庄村村民胡*、王*、胡*的证言证明:其三人与文庄村村委签订有“西山承包合同”,在文庄片区项目改造前,吴*人租用了西山的20亩地,支付年租金6万元建房。2010年7月,吴*等人在租用的地上用钢管搭建的房子架子被执法局人员查处,后吴*找人拆除了。

15、文庄村村民胡*的证言证明:吴*、刘*让其到村西山送材料盖房子,盖了没几天就拆了,等到测量组到西山测量时,所盖的房屋已经拆了,刘*,他一直跟着吴*干建筑。

16、文庄村村民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份,刘*在文庄村西山占了块地盖房子,让其过去照看,其就过去看着铲车平整土地,并联系购买彩钢板建简易房。私下聊天时,刘*曾对其说文庄村快拆迁了,在这个地方占块地盖点房子,以后拆迁时弄点钱。

17、彩钢经销人孙*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吴*让其和蒋*包料,用钢管到文庄村西山盖100多米长,宽30多米的铁皮房子,工程大约20多万,其和蒋*立起钢管,周围和顶子还没有建,城管来检查让停工了,没几天就拆了。

18、济南市市中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潘*、陈*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下旬,接群众举报称文庄村西山有人乱占土地建房,其带领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七贤办事处城管科的人一起去现场检查,到现场后发现,在文庄村西山坡有一大片土地已简单平整,有三四个人正在现场焊接钢管框架,还没有搭建外层和顶层,执法人员当即表示该建房违法,立即停工,并向他们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19、文庄村村民胡*的证言证明:在文庄片区拆迁测量前,吴*提出要租用其文庄村东山坡建房子,给其五六万元钱的地皮钱。其心里明白,快要拆迁了,吴*通过盖房子弄点补偿款,后来他没盖也没给其租金。其还证实吴*竞选村书记给村里的每名党员三四万元。

20、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文庄项目资金补偿的说明、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收据、兴业银*有限公司进账单、《文庄项目拆迁补偿费发放清册》等书证证明:济南市*有限公司向市中区投资中心支付地上物拆迁补偿资金20363万元,市中区投资中心通过兴业银*有限公司向拆迁村民发放拆迁款,2011年5月6日“刘*”领取拆迁款4492125元,同年6月1日“胡*”领取拆迁款4689300元。

21、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济检技鉴(2014)37号、鲁济检技鉴(2014)38号鉴定意见、吴*、刘*、胡*行账户、对账单、记账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明:2011年5月12日,刘*账户收到补偿款4492125元,同月17日该款全部转入吴*账户,同月26日,吴*账户提取现金400万,代办人为刘*。同年6月7日,胡*4108账户收到补偿款4689300元,次日转入胡*2671账户,同年7月11日,胡*尾号为892671账户的200万、239万两笔资金提现存入吴*373578120416账户。8月16日,由胡*(吴*妻子)从胡*账户中取出两笔现金70万、80万存入吴*的账户。上述银行凭证签字“吴*”均系吴*书写,银行凭证签字“刘*”均系刘*书写。

22、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情况说明、市中区城管局七贤执法中队执工作日志、《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根》、违章建筑照片等证明: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联合市中区*有限公司、市中区执法局对文庄西山的违章建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场人员胡*在《限期拆除通知书》签名。

23、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的以“刘*”、“胡*”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补偿协议书》等证明:2010年8月17日,刘*、胡*拆迁补偿房屋面积共计16693.5㎡,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9181425元,《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有“刘*”、“胡*”处的签字、村委会成员李*、调查人杨*、审核人张*、指挥部王*均有签字。

24、山东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鲁检技鉴(2014)3号鉴定意见证明:刘*《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单》上的刘*签字上的指印都是吴*。

25、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济检技鉴(2014)1号、9号鉴定意见证明:刘*、胡*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的张*签名不是手写形成,是从文庄村村民胡*《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张*的签名复制形成。

26、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济检技鉴(2014)10号、31号鉴定意见证明:胡*《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单》、《空房验收单》上的胡*签字上的指印都是吴*。

27、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济检技鉴(2014)25号鉴定意见证明:胡*、刘*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杨*”、“王*”的签字分别是杨*、王*所写。

28、证人柏*的证言证明:其给吴*开车,2012年5月,吴*安排其用一张润丰银*有限公司的卡,取出20万元交给了一个姓王*的局长。

29、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任*的证言证明:吴*保存过一张借条,保存了一年多,201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吴*把借条送到济南大*有限公司处,交给了吴*。

30、侦查机关调取的济南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2012年5月28日,王*交到该公司24万集资建房款。

31、文庄村村民胡*的证言证明:其2008年被选任文庄村村党支部委员,2011年选举时,其听说吴*把村里的大多数党员集中到五峰山宾馆开会,以他公司的名义给每个党员发了3万元钱贿选,并用车直接把党员拉到选举现场。另外,文庄村村民潘*为让其放弃选举,给其补偿费20万元。

32、文庄村村民潘*的证言证明:2011年吴*为了竞选村党支部书记,在选举前给其3万元钱,另外,吴*为了让胡*不参选,答应给其20万元,选举结束后,吴*给了其10万元,自己拿了10万元,一并给了胡*。

33、文庄村村民潘*的证言证明:吴*参加了2011年村党支部委员的选举,为获取选票,吴*给其40万元现金及一份党员名单,其让父亲给每名党员5000元贿选,另外,吴*为竞选村党支部书记,给了其3万元的贿选款。

34、文庄村村民雷*的证言证明:文庄村约有96名党员,2011年,吴*当选村支部书记给其贿选款3万元,其还听说吴*在文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前曾给每名党员3万元。

35、文庄村村民孙*的证言证明:在2011年文庄村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前,为让其答应不参加选举,吴*以他公司的名义给了其13万元,

36、济南天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荆*的证言及该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2013年9月5日,其公司受七贤办*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吴*的山东*有限公司在展东村建设的公墓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的工程结算值是4816560.53元(不含50万元的租地款)。

37、墓地协议书、办事处为展东村代为记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2011年9月20日,胡*代表吴*以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市中区展东村签订的墓地承包合同,文昊公*有限公司租用展东村32亩地,租金共计320万元,同年10月8日展东村收取文昊公*有限公司50万元租地款。

38、文庄村的现金日记账、会议纪要、迁坟补助发放明细表证明:2011年11月12日,吴*在文庄两委会议上称从次日起开始迁坟,各种费用由旧投公司承担,新墓地地址在展东村等地。

39、济南市*有限公司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山东永*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证明:案发后扣押吴*A丰田汽车一辆,价值7万元、鲁A宝马汽车一辆、价值27万元;扣押王*现金18万元;扣押孙*甲退交吴*启贿选款13万元;扣押胡*退交赃款5万元;查封吴*启以其妻子胡*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66号1号楼4单元901室房产及地下车库A-02号,价值85万元;查封吴*启以其子吴*名义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53号楼101室,价值320万元。

40、济南市*有限公司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材料证明:该案是接他人举报后立案,2014年1月14日,吴*、刘*分别在济南市*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被抓获;2月11日王*在济南市市中区物价局其办公室被抓获。3月3日,杨*接本案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41、被告人王*:2010年7、8月份,其参加市中区文庄片区拆迁测量摸底小组工作,在此过程中,有一天吴*说他原来在文庄村西山坡上有房子让执法局拆了,办事处的领导都知道,看能不能帮他给测量补偿,并带其和张*、杨*到文庄村西山房子的现场查看,现场堆放着一些楼板等建筑垃圾,竖立着一些管子,根本没有房子,其表示无法测量。后吴*为此事找他,其碍于战友情面,表示如果办事处同意,当事人、村民小组长都签上字,其就给他签字。后在吴*的办公室,吴*和杨*表示,照顾照顾他,把他在西山的那一块按有房子给他测量,以后领些补偿款,其和杨*同意了,杨*填写了调查表内容,其在调查表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其跟吴*私下聊天时,吴*调查表上“张*”的名字是他扫描上去的,谁给他的“张*”签名的样本其不知道。2012年5月26日,因为个人买房缺钱,其找吴*借了20万元现金,并当场给吴*了借条,尔后其将20万借款连同自己的4万一起交纳了购房集资。2013年10月前后,吴*给其打电话约其在济南大*有限公司南门附近见面,吴*检察院正在调查文庄造假骗补偿的事,让其坚持说他当时有房子,并拿出其打的20万元的借条说这个他就不要了,然后他把借条撕了,该款至案发未归还。

42、被告人吴*供述:2010年7月,在文庄村拆迁指挥部成立之前的见面会上其与王*,在得知拆迁消息后,指使刘*在文庄村西山租地抢建简易房,胡*看工地,7月下旬,其建的房子被执法局查处,该房被拆除。后其给王*、杨*、张*,其在西山建的房子办事处叫其带头拆除了,并带领王*、杨*、张*到西山已拆除的简易房子进行测量,张*明确表示没有房子不能量。8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其又对王*、杨*说,村西山上的房子其带头拆除了,还未填表,要求填写《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并拿出两张*已有“张*”签名的空白调查表,王*将两张*表交给杨*,让杨*按照其画的简图填写内容,杨*提出“怎么空表上先有了张*的签名”、“有房子吗”等疑问,不愿意签名确认,王*答复“都到现场量过了”,并指使杨*画图、填表,其也敷衍说有房子,都量过了。后其在表上签了刘*、胡*的名字,杨*也签了字,最后由王*签字后把表收起来。房屋权属人刘*、胡*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上的签字是其签的,名字上的手印也是其按的,在得知要发补偿款后,其指使刘*和胡*在补偿协议合同上签字,并将二人的补偿款存折和身份证控制,拆迁补偿款补发下来后,其将补偿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分给了刘*50万元好处费,胡*买挖掘机向其要了42万元。后王*曾以购房为由向其借款20万,并打了借条。因文庄村拆迁问题查处部分人员,王*找到其商量怎么办,其为让王*放心,将王*的借条当面撕掉。其为村里建墓地投入500多万,2011年7月竞选村支部书记时,送给村里党员300余万元。

43、被告人刘*:2010年7月,吴*找到其说,文庄快拆迁了,让其帮忙在村西山采石场找了一块地盖房子,到时弄点补偿款,其同意了,当时也没有打地基,只是简单在山坡上平整了一下,将钢管组装焊接成支架,四周和顶棚还没有来得及弄,就被市中区城管局的人查处了,吴*知道后就让拆除了。2011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吴*打电话叫其到拆迁指挥部去签个字,当时还有吴*的妹夫胡*,吴*安排其和胡*在指挥部领取了补偿协议,并签名字。十几天后,吴*打电话叫其到青龙山宾馆,在一个房间里吴*对其说在村西山盖的房子,让其顶名签了补偿协议,随后他还拿出一张纸,让其记住房子长一百五六十米,宽五六十米,一共八千多平米,如果有人问房子的事别说错了。盖房子的目的就是弄点补偿。其不知道吴*一共得到多少补偿款,吴*只告诉其补偿了400多万元,补偿款打到其兴业银*有限公司账户,这个账户是吴*用其身份证办的,吴*把钱从其账户转到他的账户后,让其到兴业银*有限公司取400万现金,提现后吴*在车上给了其50万现金。展东村公墓是吴*一手负责,其参与过公墓建设,但对财务支出以及资金来源不知情。

44、被告人杨*供述:2010年8月,其在文庄片区拆迁指挥部第三测量摸底小组工作,王*是组长,成员有张*、李*等,组长王*从拆迁指挥部领取空白的《房屋及附着物调查表》,然后他把表交给其,小组成员一起到测量地点实际测量,其根据测量情况制表,当场填写产权人姓名、房屋面积、坐落、性质等内容,无异议后,使用人、李*、张*、王*逐一签字,其也在调查表上签字。最后将表交给王*,由王*汇总后交给指挥部。2010年8月的一天,吴*小组成员到文庄西山看房子,因没有实际存在的房子而没有测量,后在吴*的办公室,其受王*的指使,在没有实际测量房产的情况下,王*向其解释,吴*说的房子存在,让其为吴*填写两张*《房屋及附着物调查表》内容,该表上张*已提前签名,吴*、王*签名,后其在调查表上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命从事拆迁测量摸底工作,被告人吴*身**支部书记,其在拆迁工作中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人员,王*、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虚构房屋,伙同刘*拆迁补偿款,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吴*的指使,在未现场测量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在调查表上签字,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吴*、王*、刘*在共同犯罪中,吴*、王*起主要作用,均系贪污罪的主犯,吴*参与了全部犯罪,占有、支配赃款,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于吴*较小,对二人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案发后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追缴部分财物,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未分得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滥用职权犯罪的从犯,其在被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有限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第(七)条、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有限公司、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款;对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扣押在公诉机关的吴*A丰田牌轿车、鲁A宝马牌轿车各一辆,查封吴*以其妻子胡*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66号1号楼4单元901室房产及地下车库A-02号,吴*以其子吴*名义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5地块53号楼101室,由公诉机关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连同扣押的王*在都市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的购房款18万元,扣押胡*的5万元,孙*的13万元,发还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贪污款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以“其在文庄片区拆迁前抢建了两处房子,因属于违章建筑而带头自行拆除,为此,七贤办*有限公司领导曾口头承诺予以补偿,后该补偿款为履行办事处领导安排用于了文庄拆迁后的公墓建设,用于公墓建设的资金应冲抵涉案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王*以“并未与吴*实施贪污,不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与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吴*实施贪污犯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杨*受其指使帮助吴*在调查表上画图、签字,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王*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王*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原审被告人刘*以“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济南市*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书中列明了经庭审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吴*“其在文庄片区拆迁前抢建了两处房子,因属于违章建筑而带头自行拆除,为此,七贤办*有限公司领导曾口头承诺予以补偿,后该补偿款为履行办事处领导安排用于了文庄拆迁后的公墓建设,用于公墓建设的资金应冲抵涉案款”的上诉理由。经查,吴*作为文庄村党支部书记,拆迁指挥部成员,在得知文庄片区拆迁的消息后,突击建造所谓的“房屋”,后被执法人员查处并拆除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查处的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其辩解是其带头拆除、办事处领导答应予以补偿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骗取拆迁补偿款后,投资公墓建设是一种个人经营行为,是对涉案赃款的支配,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上诉人吴*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所提“并未与吴*实施贪污,不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与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吴*实施贪污犯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杨*使帮助吴*在调查表上画图、签字,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杨*按照政府工作安排,参加文庄片区拆迁工作的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分别为指挥部下设的第3摸底测量小组组长和成员,负有对被拆村民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房屋性质、结构、面积等真实情况调查的职责。王*在明知吴*没有房屋的情况下,仍给吴*“如果办事处同意,当事人、村民小组长都签上字,认可你的房子,我就签字”,后其在明知吴*没有房屋,也未经测量的情况下,利用测量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积极配合吴*骗取拆迁补偿款,并指使杨*为吴*画图、填写调查表、签字确认,该事实有吴*、杨*的供述予以证实。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是一种主动作为,符合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明知吴*拆迁补偿款,而仍按照吴*的指使,为其提供帮助。原审判决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初犯,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人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命从事拆迁测量摸底工作,上诉人吴*身**支部书记,其在拆迁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均系从事公务。上诉人王*、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虚构房屋,套取拆迁补偿款,上诉人刘*明知吴*骗取拆迁补偿款,而仍按照吴*的指使,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杨*、吴*的指使,在未现场测量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在调查表上签字,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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