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雪花街北段疯狂烤翅门口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纠纷,石某某遂将被害人李**及其朋友赵某某打伤,致李**左侧锁关节脱位。2014年7月21日,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石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李**协商赔偿,取得被害人李**的谅解。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李某某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等,赔偿协议、收到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石某某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