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岳瑶瑶、李**、王**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岳瑶瑶、李**、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岳瑶瑶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王**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3年6月15日、7月10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分别决定延期审理,时间各为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崔**(另案处理)因纠纷在淇县红军网吧将被害人杨*拽到夜市街,后又纠集岳瑶瑶、李**、张*(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王**在夜市街及淇县新政府广场对杨*进行侮辱并持续殴打至凌晨三点半左右。经鉴定,杨*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岳瑶瑶、李**、王**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岳瑶瑶、李**、王**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因与被害人杨*有纠纷,2012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李**伙同崔**(另案处理)将杨*从淇县红军网吧里拽出来,后又纠集岳瑶瑶、李**、王**、张*(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将杨*拽到夜市街,在夜市街及淇县新政府广场对杨*进行侮辱并持续殴打至凌晨三点半左右。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2年9月19日李**、崔**、岳瑶瑶、李**、王**、张*、李**与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七人每人赔偿杨*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共计70000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岳瑶瑶、李**、王**在开庭时均无异议,且有同案被告人崔**、张*、李**供述;被害人杨*陈述;证人杨XX证言;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调解书,收到条;李**、岳瑶瑶、李**、王**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岳瑶瑶、李**、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杨坤,致杨坤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李**、岳瑶瑶、李**、王**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被告人岳*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三、被告人李子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四、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