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许**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负有杰、胡*、步**、李**、孙**、李**、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398.94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于2009年6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参加以负有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6年12月17日下午,伙同他人因要帐,在许昌市西外环路、东城区长时间对杨**的身体进行伤害,致杨死亡。2005年3月2日晚,伙同他人窜至许昌市至尊娱乐城随意殴打保安,任意损坏室内物品。同时认定被告人李**系主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甄*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